业主强行进入正在施工的小区 赣州2人扰乱单位秩序被罚

业主强行进入正在施工的小区 赣州2人扰乱单位秩序被罚

近日

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

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依法行政处罚2人

案情回顾

7月1日,蓉江新区公安高校园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小区门口有几名业主不听工作人员劝说,要强行进入小区。经民警到场了解,该小区正处于交房收尾阶段,内部还有工人正在施工,大门处也放置了明显的“正在施工,请勿入内”警示牌,出于安全考虑,物业工作人员拒绝了来访的业主入内。

经民警核查邱某与范某的身份信息,两人确系该小区业主,上午9时因想提前查看自己房屋的相关情况来到小区,但由于正在施工的原因,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对他们进行放行。邱某与范某认为自己本就是小区业主却被阻拦在外,于是心生不满,便想强行闯入小区,现场工作人员极力劝阻未果,期间导致一名现场工作人员倒地受伤,严重影响了小区正常工作秩序。

民警随即将两人带回所内接受调查,经询问,邱某与范某对自己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十分后悔。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邱某、范某两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