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码标价 安徽怀远县玲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处罚

未明码标价 安徽怀远县玲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怀市监处罚〔2023〕698号),涉及怀远县玲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明码标价被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未明码标价 安徽怀远县玲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处罚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 2023 〕698号

当事人:怀远县玲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279L7R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魏庄镇魏庄中学东50米

法定代表人:黄玉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玲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阴凉区内销售的药品未标明价格,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提取了现场照片;2023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了解店内阴凉区药品未明码标价原因、销售情况等;2023年4月12日,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3月22日增设阴凉区货架开始,不断的将店内药品重新按照剂型、用途、储藏条件等进行分区分类摆放,因疏忽,当事人未及时对阴凉区内药品进行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阴凉区内药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阴凉区内药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2、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3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告字〔2023〕6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圆(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3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