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9日,赣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召开。截至8月底,全市法院拒执罪立案309案375人,打击案件数及被打击被执行人数位居江西省前列。

赣州推动建立“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打击拒执犯罪诉讼模式,持续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发挥执行联动合力机制作用,对躲避执行的被告人下发逮捕令,借助公安力量开展网上追逃,以最快速度将被告人抓捕归案。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拒执自诉案件从15件增至281件,自诉案件债务履行率达96%。
会上公布打击拒执犯罪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林某存在拒不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辱骂执行法官等多种拒执行为,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逮捕令,进行网上追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自恃人在外地,拒不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并出言辱骂执行法官,经司法惩戒后,仍然“二次失信”。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依法发出逮捕令,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有力地打击了其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
案例二:被告人曾某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拒不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财产报告令经惩戒后仍不执行”情形,会昌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自诉程序立案追责。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财产的义务,但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且采取隐匿行踪方式逃避执行。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会昌县人民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迫使其主动履行。本案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刑事追责的典型案例,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被告人梁某艺微信流水收支巨大,且高额消费购买彩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自以为在外地,具有躲避执行的“空间”,无视法律权威,宁可花费大量金钱购买彩票,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安远县人民法院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依法及时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该案警示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四:被告人朱某以其妻子银行账户收取征地补偿款,妄图隐匿财产,经崇义县人民法院罚款后仍拒不履行,经申请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后,认罪悔罪,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为避免征地补偿款被法院执行,借用其妻子账户收取款项,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经执行法院罚款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藐视司法权威,该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执行法院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自诉,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该案对试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躲避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五:被告人管某私自将未办证房产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债务履行,符合“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瑞金市人民法院通过拒执罪自诉方式倒逼其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明知自己在法院有执行案件且未履行情况下,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反而自行出售其名下房产,所得款项用于自身挥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管某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方式,倒逼其主动履行,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案例六:被告人欧某连通过借用他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躲避执行,最终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欧某连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不仅未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情况,还采取更换收款码、收取现金工资等方式逃避执行,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其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为自己最终锒铛入狱埋下祸根。该案表明任何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该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例七: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执行,被寻乌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责后当庭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借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收入全部用个人账户收取,从而造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其实际上为公司无能力履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经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积极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此种方式,促使被告人当庭履行。该案对追究独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拒执罪责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八:被告人肖某强拒不腾退房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章贡区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立案后,主动迁出房屋。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房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中,章贡区人民法院大力运用拒执罪自诉这一手段,对拒不腾房被执行人形成打击高压态势,促使其主动腾房,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胜诉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该案对打击拒不腾退房屋的拒执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九:被告人赖某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将房产无偿赠与妻子后,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石城县人民法院依自诉申请,以拒执罪立案后,其前妻主动将房产交由法院处置,赖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不如实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试图通过离婚方式隐匿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虽然被告人前妻主动将被转移的商铺用于履行债务,但该拒执行为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石城县人民法院秉承“零容忍”态度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被告人拒执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被告人曾某系公职人员,长年欠钱不还,并进行高消费活动,兴国县人民法院采取“纪法联动”模式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公职人员,本应作诚信守法的表率,但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在欠债的同时购买豪车,无视法院强制执行。兴国县人民法院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对失信公职被执行人敢于亮剑,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采用“纪法联动”模式,倒逼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且该院联合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等组织其余失信公职人员旁听该拒执罪案件的庭审,敦促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文/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