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露川|“书事”新论:范畴、恒理及其他

明清史研究
2023-09-29 09:48 来自河南省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转载仅限全文转载并完全保留作者署名,且不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

朱露川,历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史通》是刘知幾毕生读史、治史、评史之精华,反映了作者有关史学自身构成体系的卓识。论者指出,《史通》内篇“各篇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史学理论体系,除《自叙》具有特殊内容以外,各篇在写法和文章结构上也基本相同”,与外篇的“杂乱”形成鲜明对照。内篇卷八设《摸拟》《书事》《人物》三篇,均针对历史撰述的内容发论,与同书其他篇章形成呼应。从写法上看,《史通》有追古之风,或是在起首作出“夫述者相效,自古而然”“夫史之称美者,以叙事为先”“夫人之生也,有贤不肖焉”的总论,或是上溯至三、五之代王者置官等,又或是援引《春秋》《左传》等经典文献与后世史籍相衔接或相比较,但《书事》篇却径直从东汉荀悦的“立典有五志”论讲起,显示出刘知幾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在对待历史撰述问题上的严肃立场。

一 “书事”:历史撰述的重要范畴

《史通·书事》篇提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历史撰述的对象?如何确定历史撰述的对象?刘知幾笔下的“书事”概念,用今天的话讲就是“书写历史事实”。“书”是行为,包含着当书与不当书、能书与不能书原则的思考;“事”是对象,指那些从一般之“事”提炼出来的“史事”。

“书事”之“书”,意为书写、记载,在这一概念中表示行为发生的方式。《史记·张丞相列传》记张丞相在秦为御史,“主柱下方书”,裴骃《集解》引如淳注以“方”为“方板”,“方书”谓“书事在版上者也”,司马贞《索隐》称“小事书之于方也”。这里提到“书事”一词,虽与御史职责有涉,但只将“书”作为一种一般性的书写行为。先秦典籍记载诸侯国史官遵循一定的“书法”,《左传》载孔子评董狐“书法不隐”,《汉书·艺文志》称“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这里的“书”超出一般的书写活动,指向史官书法。“书事”不仅是简单地记载事情,而且是运用史官书法记载事实,刘知幾所运用的“书事”概念就是从后一个层面出发的。

对于“事”,《说文解字》释为“职也”,本义是官职、职务,《韩非子·五蠹》篇讲“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即取其义;引申出政事、事务之义,《论语·学而》篇讲“敏于事而慎于言”,即指君子职分之内的事;又衍生出事情、事件、故事之义,《礼记·大学》讲“物有本末,事有始终”,即指事情而言。此外,先秦典籍中又见“事”作动词,有从事、侍奉的意思。“事”与史学话语体系关系密切,因为史学是研究人事变迁的学问,古人称“史为记事之书”,又称“史,记事者也”,都是在强调“事”是史学的研究对象。讨论中国古代史学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对史书所载之“事”的考察,这种考察或针对“事”的性质,或针对“事”的来源,或针对“事”中所蕴含的道理。这样一种重“事”的传统,是中国史学的突出品格。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先秦两汉时期,人们往往用“事”来表示客观存在的事物,这与今人理解“历史”一词的涵义相通,而对于“史”字的运用,则主要指史官、史籍,魏晋以后又指史学,关于这一点,学界已有论议。甲骨文所见“史”字,则兼具后来“事”“吏”“使”之义。近见李红岩据王国维《释史》篇中关于“史”“事”同源的论述,指出“即使客观性的‘事’也来自主体的‘史’”;又据朱本源、杨翼骧等学者的讨论指出,史官所做、所记是将表示客观历史之“事”转化为带有主体意识之“史事”,其中“不仅经过了史家的主体过滤,而且在不同时段,过滤的价值标准也不同,甚至会呈现形态性的阶段区隔,形成史学史上诸多争议话题”。笔者认为,刘知幾所运用的“书事”概念,其“事”即为贯以“书法”之“史事”,鲜明地反映出史家意旨。其二,在史学反思、史学评论的过程中,史学家提炼出一些史学理论术语,如“书事”“叙事”“事核”“事实”“事理”“事义”,等等,这些概念中的“事”,是对代表客观存在事物之“事”的一层演化,是经过史学家的搜集、翦裁、考证、排比、整理、叙述之后所形成的“史事”,与当代史学理论研究中经常使用和探讨的概念“历史事实”相近。

用“书事”一词阐释典籍,较早见于董仲舒对《春秋》书法的讨论:“《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这也是目前所见较早明确提出“避讳”问题的论断。但是,关于“书事”的探讨并非始于董仲舒,此前的讨论者大多将这些被书写的“事”直接叙述出来,而非将其凝练成一般的“事”加以指称。例如,孔子评价董狐为“古之良史”,所依据的就是董狐以“赵盾弑其君”来记载、评判晋灵公被弑这一具体事件。孟子阐述《春秋》书法时指出:“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这是说孔子修《春秋》,对齐桓公、晋文公这类曾取得霸主地位的诸侯及其如何影响历史走向之一系列重大事件的记录,其采用的文辞形态是“史”,也就是所谓的“属辞”“比事”。在孟子的阐述中,“事”是历史撰述的根本,“文”是表现形式,“义”则需要撰述者运用“文”而从“事”中抽绎出来。《公羊传》《穀梁传》《左传》探讨《春秋》笔法,亦大多基于某事为何“书”或为何“不书”。因此,董仲舒展开议论的路径是对先秦典籍重“事”传统的一种延续,即讨论《春秋》书法,不能离开《春秋》所书之“事”。

《春秋繁露》把“书事”和“书人”视为《春秋》的两方面内容,实际上,“书事”和“书人”不能截然分开,“事”的创造主体是“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构成“事”,所以到《左传》时就形成了“言事相兼”的叙述风格。清人庄存与为《玉英》篇注释指出:“《春秋》非记事之史,不书多于书,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这是从经学的立场出发,而否定《春秋》记事的实质。同时代的学者章学诚所论“六经皆史”和“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恰可回应庄存与的观点,而明确了《春秋》历史记载的性质。其实,无论《春秋》所记载的内容多么简略、所运用的笔法多么细腻,无论是“书”还是“不书”,若想发挥惩恶劝善的功能,就必然脱离不了“事”,只不过“事”有时被刻意地表现、有时则被刻意地隐去罢了。《春秋繁露》运用“书事”一词分析的对象,仅限《春秋》一部典籍。此后,马、班在他们各自的“序(叙)”中都介绍了自己的撰述范围,又经荀悦“立典有五志”论、干宝“释五志”论、常璩“书契有五善”论,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史例中兴”对历史撰述诸原则的反思,有关“书事”的理论总结愈加深入。

至刘知幾生活的时代,史学早已褪去萌生期的稚嫩状态且积累了大量的成果。刘知幾本人预修国史,根据《唐会要》所载“诸司应送史馆事例”,史官们掌握的材料非常广泛,因此,在常规程序中,国史修撰必须预先制定撰述范围和叙述主线,才好开展下面的工作。至于“书法”,那是“辞”、是“理”,是“事”的表现形式,所以讨论历史撰述的对象,不必再从经学谈起,而可以直接从历史撰述的实际切入,这反应了刘知幾独立于经学的史学意识,是他提出“书事”理论的主观因素。《史通·书事》从荀悦“立典有五志”论写起,这一论断之中,“五志”为“立典”服务荀悦希望模仿古之令典,撰成一部有关西汉一朝的“国典”。就如何确立历史撰述之对象和范围的问题上,马、班都还不能算是从理论上对“所当书者”加以概括,而荀悦是目前已知第一位把有关历史撰述范围的思考理论化并贯于书首的史学家,这是史学自身发展为刘知幾论“书事”问题提供的有利条件。

总之,主观上从历史撰述活动的实际出发探讨史书“所当书者”,客观上认识到荀悦“五志”论的理论意义,是《史通·书事》篇不从三、五发论、不从《汉纪》的母本《汉书》谈起,径直以荀悦所欲论著开篇的依据。这使“书事”概念从经学家的讨论中被抽离出来,确立为历史撰述领域的认识范畴。

二 “恒理”:书事的一个基本原则

杜维运论刘知幾之史学,曾称“继荀悦、干宝之后,进一步建立了选择史事的标准”是最能见刘知幾史识处。根据前文所论,我们已知“书事”一词既不是刘知幾率先提出的,也不是刘知幾时代才开始讨论的,那么刘知幾论“书事”较之前人究竟有哪些推进呢?

从“事”的层面看,刘知幾鲜明地提出了以“国之大事”为历史撰述主要对象的观点。关于“国之大事”,人们常引“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一句,这是《左传》作者对诸侯国相互征战之历史局面的概括,而非从历史撰述方面谈的。杜预据《周礼》所载,将先秦史官有关撰述对象之大小的考量概括为“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表明在历史撰述实践中,存在一个“选择”的过程。东汉末年,传承治史家学的应劭在向汉献帝献书时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俾后之人永为鉴焉。”这很可能影响到同一时期史家荀悦的史学观。应劭呈书在建安元年(196年),此时汉献帝方迁都于许,他急迫地想从历史中找寻复兴之策以挽救汉的统治和自己的命运,遂一改汉灵帝以补续《汉记》之事“非急务”的文化政策。献帝很可能正是从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以明赏刑、正朝政,使后人“永为鉴”的撰述经验得到启示,遂于建安三年(198年)命荀悦抄撰《汉书》。荀悦此时作为皇帝近臣,理应了解应劭的观点,是以在《汉纪》中反复强调“综往昭来,永鉴后昆”等内容。荀悦以达道义、彰法式、通古今、著功勋、表贤能为《汉纪》的“五志”,其继承者袁宏所著《后汉纪》以及为“五志”释语的干宝所著《晋纪》,作为体制相近的编年体朝代史,都突出了以“国之大事”为叙事主线的做法。刘知幾推崇荀、干所论,又增加叙沿革、明罪恶、旌怪异三科为“史氏所载”,对“书事”之“事”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扩展和定位。此外,从六经皆史的观念来看,《诗·大雅》也反映出重视记载“国之大事”的特点(陆德明释《诗·大雅》之义:“推序天命,上述祖考之美,皆国之大事,故为正大雅焉。”),这很可能为“幼喜诗赋”的刘知幾所领悟和发挥,他在《史通·载文》篇曾指出:“文之为用,远矣大矣。若乃宣、僖善政,其美载于周诗。”

由此,人们可以看到中国史学上有关“书事”问题之不断丰富、深化的认识过程:应劭之论率先揭示出“载籍”可以通过呈现“国之大事”实现“鉴戒”功能;荀悦、干宝所论是对“载籍”所应呈现之“国之大事”的具体展开;刘知幾所论则重在强调“载籍”应当呈现“国之大事”,进一步把有关史书所当书者的思考提炼为“国之大事,不可阙如”的方法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在这一问题上所能达到的认识高度。

刘知幾视编年、纪传两种形态的朝代史皆为“正史”,是以论“书事”准则不限于编年史,如针对纪传体史书内部结构特点指出:“有大事可书者,则见之于年月;其书事委曲,付之列传。”《史通·书事》篇之后,由朝代史撰述总结出来的“书事”经验也为通史修撰所接受和发挥,在历史撰述领域逐渐形成以朝代兴亡为主线的指导思想。北宋孙甫撰《唐史论断》开篇指出“史之纪事,莫大乎治乱”;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者入史,他与范祖禹论修唐书强调“诗赋等若止为文章,诏诰若止为除官,及妖异止于怪诞,诙谐止于取笑之类,便请直删不妨。或诗赋有所讥讽,诏诰有所戒谕,妖异有所儆戒,诙谐有所补益,并告存之”,此等标准“不啻为全书书事之例”。南宋沈作喆提出“史氏书事之法,为其事关大体则书之”,朱熹则在讲读书之道时提倡“读史当观大伦理、大机会、大治乱得失”。明冯琦指出:“凡关国家大政大本则书,非大事而于世为急则书,非大非急而为异闻见则书,非异而事所从起则书。”凡此,都与刘知幾的观点一脉相承而又同具体的历史撰述实践结合起来有所深化,形成了以政治得失、朝代兴亡为主线的史学传统,均可视为中国古人讲究“观水有术,必观其澜”之认识法则在史学领域的具体表现。

从“书”的层面来看,刘知幾推动了“常事不书”命题由经入史,成为历史撰述的方法论。《史通·书事》篇在交待历史撰述范围之后,提出了一个问题:“苟书而不法,则何以示后?”为此,刘知幾从事理乖违、物异征验、诡诞嘲谐三个方面举例评价历代史家书事得失,其核心观点是历史撰述要讲究一定的法则,即遵循《春秋》之义的“常事不书”法则,这是“国之大事”的表现途径。

所谓“常事不书”,是《公羊传》《穀梁传》解释《春秋》书法时提出的命题。唐代学者赵匡解释为:“祭祀、婚姻、赋税、军旅、蒐狩,皆国之大事,亦所当载也。其合礼者,夫子修经之时悉皆不取。故《公》《穀》云‘常事不书’是也。其非者及合于变之正者,乃取书之,而增损其文,以寄褒贬之意。”《春秋》记事,重在事变,重在非常之事,这一传统又被称为不书诡常、闻异则书。根据出土文献的相关研究,这种“记异传统”在观念上可以追源至甲骨文记事的某些特点,或早于《春秋》成书上千年。《史通·书事》以荀悦“五志”论开篇,却未提及荀悦《申鉴》中有关史官“不书诡常”的论述,但知幾在《书事》篇的具体论述中对这一传统作了发挥:“臣谒其君,子觐其父,抑惟恒理,非复异闻。载之简策,一何辞费?”这是讲记录朝聘之事应遵循“《春秋》之义”,即在坚持“国之大事,不可阙如”的同时不必以“常朝入纪”,推之全篇,其揆一归,是为《史通·书事》篇所探寻的“恒理”。由此,刘知幾成功地将经学领域的书法命题演化为历史撰述的方法论,清代方苞讲“《春秋》之义,常事不书,而后之良史取法焉”,正是对这一方法论由经入史之路径的揭示。

以上两个方面,是刘知幾论“书事”最重要的贡献,即一方面以“国之大事”作为“书事”之“事”的主体,一方面以“常事不书”作为“书事”之“书”的准则。

三 “书事”与“叙事”及“采撰”之关联

刘知幾在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又留下了一些有待进一步探索、说明的问题。

其一,《史通》全书在中国史学上首次提出诸多概念,但较少阐释这些概念间的联系和区别。刘知幾在《书事》篇既运用“书事”概念,也运用“叙事”概念,尤其是在提出书事范围、评论书事之失之后,从“侈写符瑞”“常朝入纪”“虚衔备载”“赘录世官”等方面,指责“大抵近代史笔,叙事为烦”,提倡“简而且详,疏而不漏”的记事之体,与同书《叙事》篇提倡的“叙事之工者,以简要为主”形成呼应;同书外篇《杂说下》又就班固《汉书》、李百药《北齐书》叙事之“有事可书而不书者,不应书而书者”种种,作出批评。这就易使读者产生疑惑:《书事》和《叙事》究竟联系何在?区别何在?清人浦起龙尝试辨析这个问题:“《叙事》以法言,《书事》以理断。法戒浮华,理归体要,用意尤尊严也。”这是说《叙事》篇关注的是形式、技巧,《书事》篇关注的是史义、事理。不过,《叙事》篇讲到“言虽简略,理皆要害”,《书事》篇讲到“书事之法”,又《惑经》篇讲到“书事之法,其理宜明”。可见,不能以“法”与“理”作为《叙事》和《书事》二篇的分际。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书事”求“事”之“义”,“叙事”论“事”之“文”。《叙事》篇重在从审美层面探讨“怎样叙”的问题,《书事》篇则是从事实层面探讨了史书应当“叙什么”的问题,而对于历史撰述而言,“叙什么”显然比“怎样叙”更重要。

其二,在有关“叙什么”的问题上,《史通》又有《采撰》篇与《书事》篇关系密切,但作者并未阐明“采撰”“书事”作为历史撰述之不同环节的关系。《采撰》列于《史通》内篇卷五,《书事》列于卷八,看似“采撰”在前、“书事”在后,但就历史撰述的实际来讲,“采撰”和“书事”往往相互制约。“采撰”是史书叙事开始之前材料的准备、甄别和整齐,“书事”涉及一部史书所要叙述之核心内容的确立。“采撰”要求博览善择,但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撰述范围之上;“书事”是否能够展现事理、事义,则需要“采撰”的准确。《采撰》篇让我们欣赏到一个阅读者的眼力;《书事》篇则让人们看到一个书写者的抉择。因此,只有“采撰”与“书事”合理地结合,才有可能造就一部良史。

其三,《书事》与《采撰》二篇均指向历史事实的生成过程,但对于究竟何为“事实”,刘知幾和他的同时代人未作出明确定义。这个问题,在北宋史家吴缜那里得到初步解决,他一方面发挥刘知幾论点,提倡历史撰述要以“其国家兴衰之迹,及君臣治乱之端”等“于兴亡治乱何所损益”之事为主;另一方面指明,“刊修之要”在于“事实”“褒贬”“文采”,三者之中,“事实”是第一要义,“有是事而如是书,斯谓事实”,这是立足历史实在和语言事实之区别对何为“事实”作出明确定义,在中国史学上属首次。

吴缜对《新唐书》“书事失实”的诸多现象展开批评,其出发点都是“事”的真实与否,这与此前刘知幾探讨“实录直书”问题时多立足于史家品格有所不同,是专就历史撰述对象的性质发论。具体说来,《史通·直书》篇论“苟直书其事,不掩其瑕,则秽迹彰于一朝,恶名披于千载”,《言语》篇论“工为史者,不选事而书,故言无美恶,尽传于后”,《惑经》篇论“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都是就历史撰述的主体出发,强调史家道德情操的重要性。《书事》篇及吴缜所论,则是从历史撰述的客体出发,前者强调历史撰述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后者强调语言事实必须以历史实在为前提。吴缜以后,中国史家探讨“书事”的落脚点更突出“事”的品格,乾嘉考据学家对历代纪传体正史的考证多聚焦于史书是否“书事得实”,表明有关“书事”的讨论进一步走向关于历史实在之还原度的思考。

四 结  语

《史通》全书建立在中国史学自身发展的脉络之上,值得一读再读,其中有的篇章对史学工作具有超时空的理论启示。关于历史撰述的主线及其实现的路径,是历史研究、历史撰述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刘知幾依据中国史书体裁之主流———朝代史的撰述经验,提出以“国之大事”为标准,以“常事不书”为法则的书事体要,使其成为古代史学有关“书事”问题的主流认知。尽管人们对“常事不书”的法则提出质疑,如钱穆先生曾指责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只知有“变”“动”“乱”,而没有写出“长治久安,安安顿顿的历史”,但却始终无法否认执笔者一旦进入历史撰述环节就必然经历一个天然的选择过程,正如吕思勉《史通评》中指出的:“常事不书,为史家公例,盖常事而亦书之,则有书不胜书者矣。考古之士,每以欲求前代寻常之情形而不可得,遂以此致怨于古人;然使其自为一史,即亦将寻常事物,于无意中略去,以此为天然条例,凡执笔者皆莫能自外也。”从这一点出发,《史通·书事》篇对今天的史学工作仍有启示,即一方面以应、荀、干、刘所论表明“国之大事”的内涵可以、而且应该随时代变化而赋予新的内涵;一方面揭示出对待历史撰述中的恢宏和细微不能采取平均主义办法,而应坚持以“国之大事”为主体,辅之以其他事实的充润、细化,这后一个方面,当为不随世而异的修史通例。更重要的是,类似“书事”一般的命题,均由中国传统学术生根发芽,探寻它们的生成路径,可使人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史学理性思维的鲜明存在,或将为中国本土的史学理论研究带来新的思考空间。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