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福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城市管理局处以人民币2万元整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安徽福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经区芙蓉路五水厂三期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福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城市管理局处以人民币2万元整罚款。
来源:信用中国(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