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废止《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于1990年,其中的很多管理措施与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精神不衔接。废止这些规章,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部在规章清理、废止的同时,也将加强有关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提高制度供给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别是要适应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疏密结合、宽严相济,落实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治理效能。
比如,关于高校校园管理。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有依法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包括对校园的管理。高校师生享有对校园优先使用的权利,高校可以制定合法、适当的校园管理制度,以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教学生活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校园,更好发挥大学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等功能。高校要坚持因校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平衡好校园秩序、师生权益和社会公共需求,推动校园开放;要完善相关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引导安全、有序、文明参观。
作者:吴金娇
文: 吴金娇图:教育部官网截图编辑:储舒婷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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