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秩序的‘未病’之治——完善中国式预防性法律制度”研讨会于2月20日在三亚举行。著名法律专家徐显明就“中国的法治道路”主题做了分享,对中国法治道路的特质、公证制度的多重属性以及全球法治模式进行了深度剖析。

一、公证制度:复合型制度与法治基石
徐显明首先聚焦公证制度,指出其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他将公证制度视为一种复合型制度,具备国家信用制度、司法属性、司法制度中的证据制度、预防性法律制度等多重属性。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信力在国际交往中代表着国家信用。当公证文书走向世界时,它实质上传递了国家对法律事实的权威认证,增强了交易的可信度与安全性。
公证制度在司法执行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一份无争议的公证书,因其真实性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大大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公证制度具有排他性的证据性能,其在司法制度中的证据制度属性不言而喻。公证书的真实性使得其在诉讼中具有决定性证据价值,有助于快速查明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公证制度具有预防性法律制度属性,类似于中医“治未病”的理念,通过事前审查与确认,预防潜在法律纠纷的发生,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前置保障。
二、中国法治道路:自我构建的创新实践
谈及中国法治道路,徐显明认为其具有鲜明的自我构建特征。
徐显明教授指出,中国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从内生演进、移植借鉴到自我构建的转变。
首先,提及英国作为世界上首个法治国家,其法治道路以内生性与演进性为显著特点,表现为由本国传统习惯法逐渐演变为成文法体系,尤其以1215年自由大宪章为起点,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标志着法治精神的确立。然而,中国在近代以来,原有的中华法系遭受冲击,法治道路面临重塑。
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中国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清末改律运动和民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引入了大量西方法律理念与制度。然而,由于历史背景与文化差异,全盘移植西方法治模式并不适合中国国情。
面对此种困境,徐教授强调,中国法治道路选择了自我构建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道路注重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紧密结合,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形成了一条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的法治道路。
全球法治模式比较与启示
徐教授在演讲中还对比了西方法治的三种模式——英国的内生演进式法治、大陆法系国家的既授式法治以及东方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的移植式法治。他指出,尽管各国法治道路各有特点,但中国法治道路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在零基础之上进行自我构建,将党的领导与人民意愿有机结合,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徐教授强调,中国法治道路既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如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普遍法治原则,又立足本国实际,创新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一系列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这种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既保持了与世界法治文明的同向同步,又体现了中国法治的独立探索与创新实践。
三、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核心特点
徐显明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四大核心特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作为法治道路的根本保证,确保方向正确。徐教授强调“一二三四四”理论框架,其中“两个必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通过立法、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式,确保法治进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立法表达党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律形式得以固化和推行,使法治成为实现党治理国家和社会目标的有效工具。
3、依托法律推行与捍卫
法律不仅是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载体,更是推行这些主张、应对否定行为的坚实法律依据
4、法治变动的内在逻辑
与西方国家因政党轮替导致法治变动不同,中国法治的变动遵循党的领导和人民意愿的内在逻辑,具有更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徐显明教授通过深入剖析公证制度的多重属性,展现了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对比分析全球法治模式,揭示了中国法治道路的自我构建特性及其核心特点,有力论证了中国在法治道路上的独立探索与创新实践,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