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8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违规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合肥立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立呈智能装备”)被罚款13.49万元。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1日对合肥立呈智能装备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物流仓储用智能托盘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青青、受委托人丁昭的资格及身份;
2. 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的情况;
3. 2024年5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的情况;
4. 2023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且你(单位)受委托人丁昭已知晓并承认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关于合肥立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投资建设物流仓储用智能托盘项目备案的函》、《长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备案情况及计划总投资的情况;
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地址及场地租赁的情况;
7.《环保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购买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
8.《技术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报批版)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
9.《合肥立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物流用智能托盘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涉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7657681元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提供文书接收地址与方式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胡阳、袁文晨的身份和资格。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合肥立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进行裁量,决定对合肥立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