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新余一企业傍上“哈工大”被法院强制更名

江西首例!新余一企业傍上“哈工大”被法院强制更名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本报讯 (何俐 邹磊 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刘宇琦)一个是有着百年历史的世界一流大学,一个是成立不足十年的投资管理公司。本是两条难以相交的平行线,却因名称中带有“哈工大”有了交集。7月25日,记者查询发现,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强制执行后,这家投资管理公司名称已经替换为该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据悉,此为新余市第一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件,尚属江西首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1938年至今一直沿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校名,还陆续注册了包含“哈工大”文字在内多个图文组合商标。

新余某哈工大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某哈工大投资中心”)成立于2016年7月11日,成立时的经营范围包含: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哈尔滨工业大学认为某哈工大投资中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哈工大”等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哈工大投资中心在未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设立和对外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业名称且在前部突出标示,可能借此获取竞争优势和争夺交易机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展的业务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引起混淆,从而损害到原告或原告关联企业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某哈工大投资中心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但在判决生效后,该企业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哈尔滨工业大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执行法官前往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后发现,该企业已经人去楼空,多方联系都无法找到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

6月24日,在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无果后,执行法官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