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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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井冈山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孙文婧)12月30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历经多轮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后,于12月20日经市五届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今年1至11月,全市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监测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比例为100%,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全省排名双双第一;中心城区空气优良天数比率为96.4%,全省设区市排名第5位,同比下降2.7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24.9μg/m3,全省设区市排名第6位,同比改善12.3%。

我市出台的《方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12条“需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的条款予以明确,主要涉及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厘清了各部门职责边界。城市管理部门主要就建筑施工噪声和涉及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公安部门主要就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筑连续施工作业证明,配合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就涉及生产、销售淘汰设备以及涉及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产品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海关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行使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