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两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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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两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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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安法院两篇案例

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其中一个为

2025年全省法院首个入库案例

(截至目前,吉安法院有25篇案例入选

人民法院案例库,数量为全省最多)

一起来看看

王某诉吉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网络游戏有偿代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 民事 合同 网络游戏 商业代练 损害赔偿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21年12月10日,王某在被告吉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从下单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的十天时间内,某网络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代练服务要求,并且在代练服务期间多次使王某的账号出现异常问题,后因代练人员非法使用英雄联盟官方禁止的外挂皮肤插件,导致王某该游戏账号以及名下所有 大区账号全部被封禁三年,造成巨大损失。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但没有得到解决。王某以其属于消费者,某网络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王某 3000元。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一致,某网络公司已完成全额退款,该笔服务订单已完结,王某诉请3000元赔偿毫无依据。且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多次提醒买家代练风险,王某未提出异议并回复称核对无误,应自行承担账号被封的后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1年12月10日在某网络公司淘宝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约定由某网络公司为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代练升级,代练费为100元。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淘宝网店店员三次向王某发送提示信息,提示“代练有小几率官方检测封停”,王某回复“核对”、“无误”。王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代练费100元后,将游戏账号、登录密码提供给某网络公司 。某网络公司将该代练业务发送至“代练通”平台,由代练员接单为王某游戏代练,并告知代练员游戏账号、登录密码。2021年12月22日,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被腾讯公司全区封号,处罚时长为1905天。为此,王某、某网络公司进行协商,某网络公司将代练费全额退还给王某。另查明,《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款有禁止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规定,王某自认其查询、阅读了该规定。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赣082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二是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某应该就游戏账号被封禁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查明事实,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其后果为在封禁期间内不能使用该账号玩游戏,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同时,王某自认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仍然存在,也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未产生损失。因此,王某不能举证证明游戏账号被封禁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明知代练会被封号的玩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根据《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2.6条款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已明确告知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代打代练等。而且在注册时,要阅读协议内容并点击接受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并最终完成账号的注册 。王某注册数个账号,其对此禁止内容以及相关后果也是知晓,在本案中其也自认某网络公司淘宝店店员已多次发出提醒,且也在腾讯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了相关规定。王某在完全了解、知晓代打代练会面临封号处罚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代打代练,并最终被封禁,王某本身就存在过错。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非法及不正当权益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对代打代练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由此产生的账号被封禁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企业与游戏用户约定,对进行网络代练的游戏用户采取封停游戏账号的行为,系网络服务企业根据协议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公共利益,依法予以支持。因网络代练的违约行为产生游戏账号被封禁的不利后果,应由购买游戏代练服务者自行承担,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90条

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2)赣0825民初904号判决(2022年4月25日)

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犯罪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实际控制人,招聘陈某、覃某等多名员工来公司工作。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间,该公司累计拖欠陈某、覃某等8名员工工资12万余元。在此期间,某光电公司先后收到政府装修补贴款73万元、售卖空调价款10万元及其他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等,未优先支付上述员工工资。

2024年2月1日,经调查,江西省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光电公司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仍未予支付。后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先后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要求黄某支付劳动报酬、提交整改报告、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处理等,黄某等收到上述信息后 ,仍未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赣08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光电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光电公司支付拖欠陈某、覃某等8名员工的工资共计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光电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而言,被告单位累计拖欠8名员工工资12万余元,在拖欠期间收到款项超过83万元,属于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罪处罚,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裁判要旨

1.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结合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拖欠其间收入款项情况等予以综合判断,作出准确认定。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8条

一审: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24)赣08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16日)

供稿| 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