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频繁进入公众视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党委书记张大冬建议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作为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补充。近日,人大代表张大冬回答凤凰两会记者赵国瑞的提问。
凤凰两会记者赵国瑞: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机制,应该建立在什么原则上?
人大代表张大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机制,也应该以此为原则。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可塑空间,如果矫治帮教方法得当、措施有力,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是可以迷途知返,及时回归正确人生轨道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是要坚持“宽容不纵容”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凤凰两会记者赵国瑞:尽快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处置措施,其迫切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人大代表张大冬: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很多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受到处罚和管制。比如盗窃时未满16周岁,即使金额很大,公安机关也无法对他们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抓到了也只能放掉,或者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目前大多数专门学校都是近一两年刚建立不久,有些地级市还没有专门学校,再加上专门学校的招生规模较小,而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一直处于高位,二者供需矛盾突出,这就导致有些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因无法采取有效管教措施从而其继续混迹社会反复作案。此外,专门学校是新生事物,其实际教育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而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增长态势,从国家层面探寻解决之道显得非常紧迫。
当前,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置问题,在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很多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惑,处置力度也相对不足。比如,送相关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时司法机关能否强制送校?学生入出专门学校需要具备哪些具体条件?从专门学校毕业后如果再犯罪且依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该如何处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后,家长不愿承担赔偿义务(实践中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迅速进行明确。
目前要想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么尽快弥补相关法律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但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修订起来有一定难度;要么新制定一部法律,将目前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涉及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的相关措施进行系统化整合和补充完善,这样既便于实践操作,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力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状,回应社会关切。从这个角度看,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凤凰两会记者赵国瑞: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戒的“度”要如何把握,使得既能达到威慑的作用,又能留有改正的空间?
人大代表张大冬: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准确掌握“度”的问题非常关键。这就需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面调查分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上述因素,慎重选择对其采取何种处置、挽救措施,该严则严、该宽款则宽。总之一句话,对这些孩子如何处置,必须遵循最大限度帮助他们回归人生正轨为目标。
凤凰两会记者赵国瑞: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和社会,可以做哪些措施?
人大代表张大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调动一起社会力量,具体要做到:督促落实家庭教育第一责任。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根源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搭建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平台,不断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引导家长将守法教育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基层组织和村居干部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家庭环境不佳或闲散的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行为状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发现不良苗头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守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等强制手段,督促“甩手家长”负起监护责任,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学校要承担起法治教育首要职责。学校法治教育开展如何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成效。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学校真正将法治教育纳入每学期、每学年的工作规划,并对具体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因工作失责导致本校学生犯罪的,要严肃追责。各学校要主动加强与本校兼职“法治副校长”的沟通联系,并针对本校学生实际,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纪报告会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各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防止学生辍学,坚决杜绝司法办案中发现的个别老师故意将问题学生排挤出校园、推向社会的现象。
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和整治。公安机关要加强网约房管理,定期对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聚集的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铲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文化、市监部门等部门要提高对网吧、酒吧、KTV等禁止未成年进入场所的日常巡查频率,升级技术监控手段,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机制,防止执法中存在扯皮现象,切实从源头上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诱因。
全社会合力关注特殊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法院、民政部门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同意离婚的夫妻,应对他们进行提醒谈话,教育他们在离婚后须依法对未成年子女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防止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法院、民政部门应将此谈话作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对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建立档案,通过妇联、学校、社会等力量,动态跟踪他们的心理健康状态和日常行为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帮助他们不断矫正人生航向。
凤凰两会记者赵国瑞: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应得到怎样的保护?
人大代表张大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案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比如,被害人的财产被未成年人盗窃后,如果盗窃者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其盗窃所得被挥霍了,那么这财产将无法追回,而家长大都不愿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法律又无明确规定强制要求家长承担被害人损失,不少家长因此对孩子违法犯罪不当回事,没有及时采取教育措施。这方面需要法律尽快予以明确,以此促进家长更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