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温驯地站在法的门前

公益资本论
2025-03-11 22:49 来自北京

翟志勇

思益博雅《法学通识》授课老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8-2002年),清华大学法学硕士(2002-2004年),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6-201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08-2009年)。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出版学术专著《从到“八二宪法”》《公法的法理学》《宪法何以中国》(香港版)。曾联合主编《法律如何实现正义》集刊。主讲看理想《法律通识》《现代的政制》。

翟志勇教授的《法律通识》课,从卡夫卡的寓言《站在法的门前》讲起。

《站在法的门前》讲述了一个乡下人试图进入法律之门,但终其一生而不得的故事。他来到门前,被守门人阻拦,被告知“现在不能进但可能有未来机会”。尽管门始终敞开,乡下人却因畏惧守门人的威吓(如里面有更可怕守卫)而选择等待,他耗尽一生贿赂、观察守门人却始终未获准入。弥留之际,他才得知这道门专为他而设,而守门人最终关闭了它。

谁是这个乡下人呢?也许,我们都是法律门前的乡下人。现代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人力不可能穷尽的复杂系统,以中国为例,截至2023年,中国现有295部法律、601部行政法规、12000多部地方性法规。望着这样一个森严的体系,人们自然会心生畏惧。

但是,一个现代人无法离开法律体系,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出生需要出生纸,死亡需要死亡证,我们终其一生,无往不在法网之中。同时,法律也是我们在遭遇不公时实现正义的一种机制,尽管卡夫卡的寓言告诉我们,这种实现正义的机制不是没有成本的,甚至成本还非常高昂,不仅要付出时间、金钱、精力,有时还需要非凡的勇气,但这依然是现代人实现正义的一个最重要的渠道,我们又怎能放弃正义呢?

我们必须鼓起勇气,走进法的大门去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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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体系是怎么来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法系对“何为法治”有不同的理解:前者追求确定性,后者拥抱开放性

大陆法系强调“理性建构”,主张法律是“自上而下”人为创造的规范体系,想要通过法典化的成文法对社会进行系统性改造。这一法律体系注重严密的逻辑演绎推理,源于罗马法的法典化传统,追求“法律大一统”,热衷于编撰一部又一部的法典。

与之相对,普通法系的很多原则是不成文的(如遵循先例、程序正义等),植根于经验主义的土壤,认为法律是“自下而上”发现的社会自发秩序,它以过往的判例为基础,通过归纳推理从个案中提炼规则,法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许多大法官的经典判例成为了后世断案的重要依据,因而有“法官造法”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扩散:一部“抄作业”的历史

从《十二铜表法》到《德国民法典》,从明治维新到当代中国民法,大陆法系的演进史本质上是一部跨越时空的“抄作业”史。当然,这种“抄作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模仿,而是普世的法律智慧的本地的实际情况的融合。

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首次将习惯法成文化,确立了公私法分立、契约自由等原则。至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罗马法已形成逻辑严密的法典体系,其“所有权绝对”“契约神圣”等理念成为欧洲法律文明的基因。11世纪后,博洛尼亚大学对罗马法的重新发现,使这一体系通过学术注释和司法实践渗透到整个欧洲,为后世法典化运动奠定了基础。

法国大革命是一个重要的节点。《人权宣言》宣称“自然权利由成文法确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首个现代典范。但是,法国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其法律创设华而不实,经常落不了地,倒是德国的法律体系后来居上,成为了更多国家仿效的对象。

19世纪的德国在继承罗马法基础上,创造出更适应工业社会的法律体系。《德国民法典》的设计深刻影响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技术,并吸引了急于现代化的日本——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直接参照普鲁士宪法,1896年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初稿为蓝本,日本法学家通过“翻译—注释—本土化”三部曲,将德国法“抄”到东亚

这也成为东亚法律现代化的跳板。台湾地区日据时期引入《六法全书》,战后中华民国法典仍保留大量日本法痕迹,形成“德国—日本—台湾”的移植链条。中国大陆2020年《民法典》虽直接借鉴德国民法理论,但土地经营权、居住权等制度设计,实际上是通过台湾地区间接吸收日本经验后的本土化创造。

没有法典的法律:普通法是一种“自发秩序”?

生活在大陆法系的人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成文法典的社会,是如何实现法治的?目前全球有包括英、美、香港在内50多个国家或地区采取普通法系,其依据的不是抽象的法典,而是一个个具体的判例。

普通法始于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在公元12世纪,亨利二世为了改变封建领主与教会法庭的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设立中央王室法院与巡回审判制度,将司法权收归中央。电影中时常出现的陪审团制度也是亨利二世所创,他以陪审团取代神判法,由12名熟知地方习俗的平民参与事实认定,此举既削弱了教会对司法的干预,又将地方习惯法纳入统一司法框架,可谓一举多得,这些改革使分散的习惯法逐步演变为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13世纪法学家亨利·德·布莱斯顿编撰《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书中记录了2000余件判例,成为“遵循先例”原则的早期实践,布莱斯顿主张法律是“技艺理性”的结晶,需通过长期研习才能掌握,意思就是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审案。

显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一观点。在16世纪,英王詹姆斯一世就试图挑战这一普通法的传统——他希望自己亲自审理案例。但其时的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以“法律是法官的专属技艺”为由坚决抵制,他援引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在上帝与法律之下”,强调普通法作为“祖宗之法”的至高地位。此外,柯克还编撰了《判例报告》,使判例体系成为约束权力的“无形宪法”。

到了18世纪,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律疏议》中完成普通法的理论整合,该书在北美殖民地广泛传播,成为美国独立后法律体系的模板。按照布莱克斯通的说法,法官既是“活着的神谕”,也是“法律的保管者”,他有句名言很有意思:法官发现了法律,而非“创造”了法律。(...judges do not make the common law, but merely find, declare and apply it. Oxford Reference)

来源:维基百科

随着大英帝国的全球殖民,普通法扩散至全球。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法院直接适用英国判例,形成“盎格鲁圈”法律共同体。如今,全球1/3人口生活在普通法体系下。

民国立宪因何失败?

从清末预备立宪到民国,十多部宪法先后更迭,几乎尝试了所有可能的宪政模式,至今尚未落地,是领袖们个人抉择的歧途?还是转型时代里难解的困局?

1906年的清廷已经风雨飘摇。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所发起的起义此起彼伏,清政府为求自保,开始拉拢立宪派,试图通过预备立宪来缓解革命压力,于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开始抄日本作业。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但又不识时务地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立宪派不满意,革命党更不满意。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同年10月29日,滦州兵谏。清廷迫于无奈,这才颁布《十九信条》,承诺“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意思就是,皇帝愿受宪法管束。这是皇权的一大让步,可惜为时已晚。

已经得势的革命党人不再认可“君主立宪”,他们大踏步地“走向共和”。1911年12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议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为了即将到来的民国准备了“总统制”政体,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这一版本的总统权力很大,“有统治全国之权”。

清廷无力镇压,只得在1912年2月甩出《清帝退位诏书》。需要注意的是,其时清廷阵营仍有一定势力,尤其是袁世凯等军阀,与革命党人处于南北对峙之势,所以《退位诏书》里是这么写的:“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意思就是我折腾不动了,袁世凯陪你们玩。

如果当时真能“议开国会、公决政体”,则和平有望。但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也许注定无法如此平坦。革命党人本来许诺,只要袁世凯把清帝赶走,他就是大总统,但当袁世凯履行承诺,准备就任时,革命党人又紧急通过一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总统制改成了半总统半议会制,规定总统发布的命令,要总理附署才能生效。

其时革命党人掌控议会。

1913年2月,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举行史上首次国会选举,国民党获得多数议席,国民党代表宋教仁准备出任内阁总理。历史发展到这里,看上去宪政有望,但同年3月,宋教仁在上海沪宁车站遇刺,使得形势急转直下。革命党人一口咬定这是袁世凯所为,孙中山随后发动旨在倒袁的“二次革命”,失败后再次流亡日本。

彼时国民党依旧掌控议会,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13年7到10月,他们包下了天坛,关在里面起草宪法,史称《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期间,袁世凯派人参加起草委员会,被拒。最终通过的宪法草案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这让刚刚被选举为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怒不可遏,他也开始“不讲武德”,以“叛乱”罪名下令解散国民党,随后更是正式解散国会。

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了袁氏版本的《中华民国约法》,为自己设计了一个“超级总统制”的政体,总统不仅“总揽统治权”,而且负责“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议会开不开,总统说了算。这样的总统已经非常接近皇帝了,但袁世凯的团队还不满足,上演了一幕幕“劝进”的闹剧,甚至在1915年10月的国会投票中,全票通过改国体为“君主制”。

倘若袁世凯不称帝,也许历史学家还可以给他翻翻案,但袁既称了帝,就只能被钉在耻辱柱上了。

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被迫宣布取消帝制,同年6月去世,给民国留下了一个政体未定的烂摊子,在此后十余年间,“府院之争”(总统府VS国务院)迭起。在野的孙中山也不甘寂寞,先是组织“护法运动”,后又接受苏联资助,以苏共为模版重组中国国民党,并于1926年发动北伐战争。

在此期间,北洋政府的国会以“天坛宪草”为底本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这一版本的宪法,其实与孙中山想要护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非常接近,都是半总统半议会制。但后来北伐胜利的国民党显然不认同这一由敌对势力制定的宪法,先是于1931年根据孙中山遗嘱发布《训政时期临时约法》,建立“党国体制”——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但宪法还是要有的。1936年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草案(《五五宪草》),其时国民党大权在握,这时候就不想搞什么半总统半议会制了,直接总统制。1940年3月,包括国民党、共产党与诸民主党派在内的“国民参政会”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完成宪法草案修正案,这一个版本的宪法被称为“期成宪草”。

《期成宪草》,有期望促成之意,当然,这种期望终究还是落空了。

民国立宪的反复,本质是权力博弈与制度设计的错位。从清廷到北洋政府,再到国民党政权,各方对“宪法”的争执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问题——权力分配,而权力分配问题的核心,又在于如何设定“第一人”的权限。劣势的一方,总想用议会来制约总统的权力,而等到自己成了强势的一方,又迫不及待地加强总统的权力。

一部民国立宪史,就是一群梦想成为帝皇的革命者,千方百计在一个新生的共和政体中谋求独裁而折腾出来的历史。

如何不悲观地看待法治?

站在法的门前,我们应当如何自处?

最常见的自然是“守法者思维”,既然法律是如此地令人望而生畏,最安全的办法就是远离法律,或者至少让自己与法律保持安全的距离,当然,如果有利可图的话,也不妨钻钻法律空子(比如合理避税),同时对“法不责众”的行抱有侥幸心理。简单来说,就是趋利避害。

但翟志勇在思益博雅的课堂上鼓励学员们,要有一种“大立法者思维”,理解法律系统生成和运行的基本逻辑,熟知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机制,然后积极地参与到规则创制的过程中,以自己的方式影响立法,“发现元问题,创造新秩序”。

普通人影响立法是可能的吗?

在翟志勇看来,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2002年开始的《邮政法》修改,涉及到哪些业务属于邮政专营,哪些业务属于民营快递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在某一版的草案中,有“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内的包裹由邮政专营”的条文,若按此条落实,大量民营快递公司将被扼杀在襁褓之中。

一场激烈的立法博弈就此展开:2004年2月,上海35家民营快递公司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上海市部分国内快递企业对邮政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上海七家民营特快公司及其律师一行11人“不得不上京请愿”。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公开表态,“邮政法关系13亿人的邮政权益,不能关起门来让邮政一家做,要公开立法,听取更多的市场意见”。许多新闻媒体也跟进报道,支持民营快递公司。强大的舆论使得《邮政法》的修改方向发生了逆转,这才有了后来民营快递业的兴盛。

《邮政法》的转向不是孤例,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15年的《环境保护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近年的《人工智能法》,都在多方博弈后更多地融入了民间的声音。

目前,一部法律是在一套复杂的生产机制下诞生的,生产机制中的每一位参与者,都可能以某种方式参与到一部法律的制定中。换句说,每个人都可以影响立法,成为一名“大立法者”。

一位思益博雅的学员想起了那些没有《公司法》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颁布),她所在的企业先行先试,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不是因为有了《公司法》,他们才去经营公司,而是由于许多人这样经营公司,所以有了《公司法》。“改革开放40多年,各个领域和行业,大立法者思维的行动者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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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勇在一本书的封底这样写道:

“大立法者有别于纯粹的思想家,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俯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顿,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为可行的新秩序”。

当然,这并不容易,需要很多人的努力,同时需要非常长的时间,但我们有不悲观的理由。

翟志勇在两天的《法律通识》课里强调“历史意识”“时间尺度”,他鼓励学员们做有生之年可能看不到结果,但自己坚信正确的事情,不以当下的得失评价生命的意义,“布鲁姆(美国法律活动家)是幸运的,他看到了努力的结果,还有人比布鲁姆更早地行动,他们没有看到结果,但只要他们心中充满信念,他们也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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