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街道应急办(劳动)有效劳务派遣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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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街道应急办(劳动)有效劳务派遣支付争议

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派遣争议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市民王先生于2024年9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西乡街道某电子制造企业工作,担任生产线技术员。然而,在工作期间,王先生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存在明显差异,且劳务派遣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西乡街道劳动办投诉。

接到投诉后,西乡街道劳动办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王先生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确实存在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办工作人员迅速组织王先生、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进行三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承认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疏漏,并表示将立即整改。用工单位也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同工同酬。

经过调解,劳务派遣公司承诺与王先生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也表示将调整王先生的工资待遇,确保其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薪酬福利。王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三方达成一致。

西乡街道劳动办在此提醒广大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二、同工同酬: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三、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其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权益。

四、用工比例限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五、劳动保护与培训: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培训,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健康。

劳动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同时,呼吁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黄璐

通讯员/郑哲垣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