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收到市民邓先生有关工资争议的投诉。在得知具体相关事宜后,劳动办展开行动,成功调解了此起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了解,邓先生曾就职于西乡街道某建设管理公司,并于今年1月份收到项目总监的要求写离职报告,当日市民邓先生同意签写。此月公司要求离职,并停止缴纳社保,但邓先生之后发现该公司工资未能按要求结清,随后到西乡街道劳动办反馈欠薪情况。
接案后,工作人员了解了基本的情况,并于三天后为双方安排协商调解。调解当日双方到场,调解员核实情况后开始进行协商,并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将此事调解成功。
经协商调解,邓先生将于公司方支付2月份的满勤工资及员工调解当日下午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方也表示将于3月25日前支付员工1月份、2月份的工资。支付完成后,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

西乡街道劳动办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及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务工人员及用工单位可知晓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同时,呼吁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黄璐
通讯员/朱沈进 林嘉城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