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分局公布佛汇处〔2025〕1号行政处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给予罚款30.00万元。

处罚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三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