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池州市总工会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
救助对象
1.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
2.原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
3.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领取失业金期间);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5.劳务派遣工;
6.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
7.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职工。
二
救助条件
(一)生活救助
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大学、高职院校每生每年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超出1万元按照实际提供的单据计算,最高不超过3万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按5000元计算。
原则上因困支出总额小于5000元不予救助。
测算方法为:(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医疗医药费用支出较高。原则上近12个月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
测算方法为:(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近12个月内因病个人自付费用应在3万元以上。
三
申报程序
(一)线下申请
申报程序:
市直(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下同)职工申报:
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2008年以前破产、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原则上向原单位留守处申报;留守处已经解散的,可以直接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直接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报。
所在单位工会调查核实情况后,盖章确认,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的基层工会需报上级工会审核盖章,由上级工会汇总后统一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须同时填报附件6。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同时申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的,必须同时符合《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细则》(皖工办〔2024〕23号)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线上申请
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职工之家APP,手机号登录职工之家APP后,在主页面点击困难帮扶,进入困难帮扶界面,点击申请困难职工(立即申请),填写申请信息,点击提交。

四
申报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五
救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细则》(皖工办〔2024〕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9000元/年。相对困难职工家庭,7200元/年。
医疗救助标准: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部分的70%救助(四舍五入精确至百)。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5万元,超过2万元的,各县(区)职工服务中心将相关台账资料报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审核后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部分的50%救助(四舍五入精确至百),只予单一项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3万元。超过2万元的,各县(区)职工服务中心将相关台账资料报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审核后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根据职工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因困支出总额的20%进行帮扶,帮扶金额不超过2万元。
来源:池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