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诚实而不幸”者按下重启键:中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昆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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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诚实而不幸”者按下重启键:中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昆山探索

2026年2月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特殊的新闻发布会——2025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发布会。六个典型案例的背后,是数十个家庭从债务泥潭中挣扎重生的故事,更是中国在个人破产制度领域持续探索的缩影。

当法槌落下,债务被依法免除,那些曾经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的普通人,终于可以抬起头来,重新开始。用制度的温度,去托举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这不仅仅是一场司法实践的创新,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025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5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一个退休老人的“重启”:从绝望到希望的距离

每个月4000元的养老金,本该是吴某退休后安度晚年的保障。然而,命运给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几年前,吴某经营的公司因市场变化而陷入困境,最终停业。作为公司借款的担保人,他背上了680余万元的债务——其中400余万元是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债务,200余万元是欠10位自然人的借款。他唯一的住房被司法拍卖,妻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而他能做的,只是靠打零工赚取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

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吴某的处境几乎是绝望的。房子卖了,钱不够还;人老了,赚不到钱;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利息不断累积。他成了“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个数字,成了债权人眼中“老赖”的代名词,尽管他从未想过逃避债务。

转机出现在执行法官与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一次研判会上。他们发现,吴某的债务是在正常经营中形成的,他没有转移财产、没有挥霍浪费、没有恶意逃债。他只是一个在商海中折戟的普通人,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于是,吴某被引导进入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这是一个充满智慧的制度设计。法院指导管理人将债权人分为金融机构债权组和自然人债权组,考虑到自然人债权人承受损失能力较弱,在与金融机构协调后,确定自然人债权组适当多分。最终,金融机构债权人获偿率为19.44%,自然人债权人获偿率为22.36%。

2025年2月,法院作出裁定:免除吴某未清偿债务500余万元。

那一刻,这位六旬老人,终于可以卸下压在肩上多年的重担。他的养老金不再被冻结,他可以安心照顾生病的妻子,他可以像一个普通的退休老人那样,过完余生。

这不是纵容失信,而是给诚实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2024年12月11日,吴某类个人破产债权人会议(昆山市人民法院 孙青摄)

2024年12月11日,吴某类个人破产债权人会议(昆山市人民法院 孙青摄)

吴某的故事,折射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长期存在的空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自然人被排除在破产制度之外。

这种制度空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执行不能”案件的大量积压。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这些案件既无法执行到位,又不能简单终结,成为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

其次是债务人陷入“永久困境”。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一旦负债,就可能终身背负债务。他们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甚至影响子女上学就业。这种“一次失败、终身受罚”的困境,不仅摧毁了债务人的生活,也扼杀了他们东山再起的可能。

第三是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看似矛盾的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的利益反而更难得到保障。在传统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只能各自为战,谁先申请执行、谁先查封财产,谁就可能获得清偿。这种“先到先得”的模式,既不公平,也不高效。而且,当债务人彻底丧失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往往颗粒无收。

第四是社会创新活力受到抑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风险经济,创业失败是常态而非例外。如果失败者没有重新开始的机会,谁还敢去创业、去创新?一个不允许失败的社会,注定是一个缺乏活力的社会。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开始了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探索。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家单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中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与此同时,浙江、江苏等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实践。

昆山法院正是这场探索的先行者之一。

2025年11月28日,苏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张某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5年11月28日,苏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张某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昆山实践:一套缜密的制度体系

2021年,昆山法院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法院。四年多来,这家基层法院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一,建立专业化的服务机构。2023年11月,昆山法院设立了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这个机构不是简单的行政部门,而是集案件分流、诚信审查、方案协调、社会对接于一体的专业平台。它像一个“中转站”,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引导进入债务清理程序,又像一个“协调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第二,构建严格的诚信审查机制。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最大的风险,是被恶意逃债者利用。为此,昆山法院建立了多维度的诚信甄别体系。管理人要对债务人的债务形成原因、财产变动情况、消费支出记录、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只有那些债务确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且没有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不诚信行为的债务人,才能进入债务清理程序。

第三,深化“立审执破”衔接机制。传统的司法程序中,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自为政,信息不通、程序不畅。昆山法院打通了这些环节之间的壁垒,建立了案件识别、分流、转换的共享与衔接机制。

第四,探索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处置。在中国的市场主体中,“夫妻店”“一人公司”占有相当比例。这些企业的特点是,企业与个人的财产、债务高度混同,难以区分。昆山法院创新性地探索了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一体推进的模式。2025年,昆山法院对23名因经营负债的企业经营者,同步启动个人债务清理与企业破产程序,实现一体化解。

第五,构建社会协同支持体系。昆山法院积极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评议,邀请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并重整案中,法院首次邀请10名苏州、昆山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评议。这种开放透明的做法,既增强了债务清理程序的公信力,也凝聚了社会共识。

数据是冰冷的,但数据背后的故事是温暖的。

2025年,昆山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87件,同比增长2.4倍,带动化解诉讼执行案件1329件,总计金额5.5亿余元。帮助7名诚信债务人免除债务1100余万元,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经营生活。

杨某类个人破产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杨某类个人破产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人生。

杨某的故事,是关于家庭的力量。

杨某年近六旬,曾以承接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工作。近年来由于行业波动及经营管理不善,他结欠14位债权人合计700余万元债务。面对债务僵局,执行法官向他释明可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寻求经济重生。

在这个案件中,最打动人的是杨某家庭的团结。他的家人没有选择逃避,而是共同面对困境。管理人制定了“阶梯式化债方案”,将债权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债权人划定为“小额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通过后短期内一次性获得100%的清偿。这一做法有效凝聚了债权人共识,最终一次性化解了23件诉讼、执行案件以及潜在的纠纷。

一个家庭团结一致偿债,体现的是责任感与担当。这种精神,比任何法律条文都更有力量。

李某的故事,是关于民生的守护。

李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欠付职工工资、税务社保以及供应商货款等款项。李某的配偶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迈父母需要赡养。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面临的不仅是债务清理的技术问题,更是民生保障的价值选择。通过适用合并和解程序,法院依法将股东个人财产纳入偿债资产池,显著扩充了清偿资金来源。和解协议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利益。

那些被拖欠工资的工人,终于可以拿到自己的血汗钱。这是法律的温度,也是社会的良心。

张某的故事,是关于重新开始的勇气。

张某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欠付供应商货款、装修业主工程款等。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个人亦举债用于维持公司经营,同时还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

在法院的指导下,张某提出了合并重整申请。根据重整计划,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共计应向债权人清偿37万余元,分62个月履行,整体债权清偿率44.6%。债务履行期间需定期报告情况,履行完毕后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62个月,五年多的时间。这意味着张某在未来五年里,每个月都要按时还款,每个季度都要向管理人报告情况。这不是一条轻松的路,但这是一条有希望的路。

任何制度都有被滥用的风险。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最大的担忧,就是成为恶意逃债者的“避风港”。

昆山法院的实践证明,宽容失败与惩戒失信,不是硬币的两面,是可以兼得的。

在发布会公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格外引人注目——庞某执行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这是一个失信惩戒的警示案例。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诚实而不幸”。只有那些诚实守信、确因客观原因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才能获得债务免除的机会。而那些恶意逃债、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的人,不仅不能享受制度的保护,还要承担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这种“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鲜明导向,是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能够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

至吴某租住处送达民事裁定书(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丽梅摄)

至吴某租住处送达民事裁定书(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丽梅摄)

让每个在寒冬中坚持的人,都能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价值,远不止于帮助几个债务人摆脱困境。它的更深远意义,在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经济环境。

首先,它保护了企业家精神。在市场经济中,创业失败是常态。如果每一个失败的创业者都要终身背负债务,谁还敢去创业?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给了失败者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对创新创业的最大鼓励。

其次,它提高了债务清理的效率。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各自为战,程序冗长、成本高昂。而在债务清理程序中,所有债权人集中处理,统一分配,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清偿效率。

第三,它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不是简单地免除债务,而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修复机制。债务人在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后,可以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生活。这种“有进有出”的信用管理模式,比简单的“一刀切”更加科学合理。

第四,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的工具,更应该是保护的屏障。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法律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日子——2026年2月4日,立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立春是二十四节气之首,意味着冬去春来、万物复苏。选择在这一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许是一个巧合,但这个巧合却充满了隐喻的意味。

对于那些深陷债务泥潭的人来说,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就像是他们生命中的“立春”。漫长的寒冬终于过去,新的希望正在萌发。

吴某可以安心照顾生病的妻子了。杨某的家庭可以团结一致、共渡难关了。张某可以继续他的装修事业了。李某的工人们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了。

这些普通人的故事,汇聚成了一幅法治中国的生动图景。在这幅图景中,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保护;司法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权威,而是贴近民生的服务;制度不再是僵化的框架,而是充满智慧的创新。

作为江苏乃至全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先行者,昆山法院以敢为人先的责任担当,在制度空白处勇开新路。从设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到构建“立审执破”一体衔接机制;从严格诚信审查防范逃废债风险,到创新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处置模式;从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到推动金融机构协同助力,昆山法院用四年多的扎实实践,探索出一套卓有成效的经验样本,为我国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运行贡献了基层智慧,也为全国法院开展类案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得益、失信受惩”——这十六个字,是昆山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鲜明导向。

每个人都可能遭遇挫折和失败。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予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是纵容失败,而是尊重人的尊严;这不是逃避责任,而是承担更大的责任。

立春已至,万物更新。愿每一个在寒冬中坚持的人,都能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