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举报社保等威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指尖HR
02-16 07:00 来自河南省

01

员工举报后收钱,法院判无罪

沈某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18年8月15日,公司以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随即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工资,高温费,社保差额等

协商未果后,沈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金额共计 143022元。

在仲裁期间,沈某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未依法缴纳员工社保,工程项目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公司董事长王某得知举报情况后,主动约谈沈某,并在私下录音中直接提出:“撤回项目举报给你6.5万,撤回社保举报再给7万,一共13.5万。”

随后:沈某手写了承诺书,公司向其转账3万元,收据中明确写明“撤销对公司投诉的费用”

之后,公司反而报警,称沈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沈某刑拘。

法院怎么判?

法院最终认定: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宣告无罪。

理由非常关键:

1 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沈某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尚未解决的劳动争议。

其提出的金额,均围绕:解除赔偿,加班费,社保等劳动争议范围内的款项。

他没有在劳动争议之外,额外索要“封口费”。

2举报不等于“威胁要挟”

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属于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并非编造事实、制造恐吓

更重要的是:钱不是沈某主动要的,而是公司主动提“给钱撤举报”

这与敲诈勒索中“被害人因恐惧被迫给钱”的典型模式完全不符。

法院一句话总结逻辑,在劳动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以举报违法行为作为谈判筹码,只要金额具有合理计算基础,未明显高于其应得利益,不宜轻易认定为敲诈勒索。

02

案件二:“不给钱就继续举报”,员工被判刑两年

案件还原

岳某曾是北京丰台区某餐饮店员工。早期,双方的劳动争议 已经通过协商解决。

但之后,岳某多次以:向多个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餐饮店违建“一照多用”等问题为手段,明确表示:“不给钱就继续投诉。”

在此过程中:餐饮店先后向岳某支付3万元、5万元

岳某签署撤销投诉书,后续继续以同样方式索要钱款,2021年3月2日,餐饮店再次支付5万元后,岳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定:岳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餐饮店损失3万元

判决要点非常明确:即便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员工也应依法投诉、举报,而不能以举报为威胁,反复索要钱财

03

两个案件,差别到底在哪?

很多HR看完第一个案子会慌,看完第二个又更慌。

其实法院的判断标准非常清晰。

1有没有真实、未解决的劳动争议

沈某案:劳动争议尚在仲裁中,索要款项有现实基础

岳某案:劳动争议早已解决,再要钱已无正当依据

2要的是“应得的钱”,还是“封口费”

沈某:围绕解除赔偿、加班费、社保等法定或约定权益

岳某:与劳动关系无关,纯粹以举报换钱

3是谁在“拿举报做交易”

沈某案:公司主动提出“给钱撤举报”

岳某案:员工主动以举报相威胁,反复施压

这三点,直接决定了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04

HR和老板最该警惕的不是“员工举报”

很多企业真正的风险,不在员工“会不会敲诈”,而在于:公司本身经不起查。

一旦企业存在:社保未足额缴纳,用工流程明显违规,工程、消防、资质问题,员工只要走“举报+仲裁”双线,企业往往就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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