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教你避坑防骗

安徽宣城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教你避坑防骗

又是一年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

过去一年

你在消费中是否遇到过

质量堪忧、虚假宣传、售后难题?

日前,宣城公布2025年度

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皖南消费维权一体化联盟

涉宣城案例也一并梳理发布

帮大家擦亮眼睛

相互提醒避坑

2025年度宣城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网约车违规加价?严惩不贷!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3日,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线索,有网友在小红书APP发帖反映,其于10月11日在宣州区通过平台预约乘坐一辆网约出租车,行程结束后驾驶员未按订单约定金额收费,而是违规加收28元“停车费”。该网友认为收费不合理,遂发帖投诉。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后确认,驾驶员在未实际产生停车费用且未事先告知乘客的情况下,自行在平台加收费用,其行为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款,构成违规收费。执法部门依据规定对驾驶员处以罚款500元,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滴滴平台依据规则对该驾驶员账号封禁3个月。经协调,多收费用已退还乘客,乘客表示谅解。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网约车服务中违规加价的典型纠纷。个别驾驶员利用平台接单机制,擅自添加未发生的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行业信誉。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公示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价或改变收费项目。

该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反映出平台与驾驶员管理仍需加强。执法部门快速响应、依法处置,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行业秩序。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乘车时应留存订单、支付记录等凭证,遇纠纷可通过12328、12345等渠道投诉维权;平台应加强驾驶员培训与行为监管,共建诚信规范的出行环境。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典型案例二:

旅游购物引发高额消费争议 文旅部门依法协调全额退款

—— 宣城市文旅局成功调解蔡女士父母玉石购买退货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蔡女士父母报名参加宣城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日游团队,在行程第三天即2月28日,按旅行社统一安排进入当地一家玉石店购物。在店内导购人员持续推介和现场氛围影响下,两位老人当场购买玉石制品一套,支付价款15000元。返程后,蔡女士认为父母所购玉石溢价较高,商家存在诱导消费。遂于2025年3月7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请求宣城市文旅局协调旅行社办理退货并退还全部15000元货款。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旅游投诉快速响应机制,于当日成立专项核查小组。工作人员调取了该旅游团的电子合同、行程单、出团通知书及游客签字确认的《购物提示告知书》,核实合同中确已载明“行程含玉器销售环节,建议理性消费、谨慎选购”,但未对购物场所资质、商品来源及退换政策作进一步说明;同时联系投诉人并赴涉事旅行社开展实地问询。经综合研判,认定旅行社虽履行了基本告知义务,但在购物环节组织管理上存在明显疏失:未对合作购物点进行实质性资质审核,未就高价商品设置风险提示与冷静期安排,也未向游客提供可追溯的购物凭证及售后保障承诺,客观上放任了不规范营销行为的发生。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精神,市文旅局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最终,旅行社承认管理缺位,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于2025年3月15日为蔡女士父母办理全额退货,15000元货款一次性退还至其指定账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三、案例评析

本案表面是游客对购物商品质量产生质疑,实质折射出当前旅游市场中“合规性告知”与“实质性保障”之间的脱节问题。旅行社虽在合同中写明“有购物安排”,却将告知简化为形式化免责条款,未能就购物场所信誉、商品属性、退换规则等关键信息履行充分说明义务,使老年游客在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易受诱导。文旅部门在处置中并未止步于核查合同文本是否“有字”,而是穿透式审查其履约全过程,从购物动线设计、现场管理责任、售后救济渠道等维度综合评估旅行社义务履行情况,从而精准界定其管理过失,推动责任落实。此次调解不仅帮助消费者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并督促涉事旅行社建立《旅游购物服务操作指引》,建立购物点准入评估、行程前提醒、大额消费二次确认等三项新机制。这表明,旅游监管不能满足于守住“不违法”的底线,更需主动引导企业筑牢“可信赖”的高线,让每一次购物都成为安心旅程的自然延伸,而非维权起点。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典型案例三:

售后维修陷阱不胜防 消保维权解烦忧一、案情简介

2025年,李女士妈妈家中冰箱损坏,联系宁国市某电器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维修,该门店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查后,告知需要更换压缩机,于是李女士妈妈听从该工作人员的建议花费700元更换了一个新压缩机,谁知一天之后,冰箱再次出现不制冷的情况,李女士心下生疑,自己另外找到一个冰箱维修人员,维修人员检查后表示该冰箱压缩机没有更换痕迹,李女士很生气,认为之前电器客户服务中心的售后人员,糊弄老年人,欺骗钱财,当即去电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刻前往调查,发现李女士表述属实,压缩机确实没有更换,电器客户服务中心表示涉诉事件是该维修部员工个人接单行为,没有通过格力售后维修中心,目前该员工已经离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维修员工是在离职之前,代表客户服务中心前去工作的,对于员工行为,服务中心负有监管职责,不能认为是员工私下接单,就不承担相关的负责。经调解,该中心退还李女士700元维修费,另赔付经济损失200元,共计900元,李女士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调解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督促,要求商家对自己员工负有监管行为。目前市面上的家电维修行业存在一些乱象和潜规则,有些维修人员会利用消费者对产品性能和零部件功能不熟悉,维修时小病大修,或是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故意夸大问题或无中生有地诊断出一些问题,要求消费者更换不必要的部件或收取额外的费用。在此提醒大家,家电出现故障时,务必选择对应品牌的官方售后或正规维修机构;在维修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一定要让维修人员提供详细的书面维修方案和费用明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或不满意的情况,及时联系官方售后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处理,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维权时使用。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

典型案例四:

商家虚假宣传“国补”承诺,消保委调解促退差价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4日,消费者冯先生在郎溪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家用电器,支付货款9625元。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可按国家补贴后价格执行”,即最终价格为7700元,并承诺“国补金额将于2025年7月底前退还”。冯先生基于该承诺完成了交易付款。

然而,此后数月间,冯先生及其家人多次参与安徽省家电“焕新”补贴摇号活动,均未中签。期间,他多次向商家反映情况,要求兑现“国补退款”承诺,但商家以“等待政策落实”“系统未开放”等理由持续拖延。冯先生直至2025年10月仍未收到任何退款。2025年10月21日,冯先生向郎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保委”)投诉,请求依法维权,要求商家退还承诺的国补差额1925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郎溪县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2025年安徽省家电、数码及家装厨卫产品“焕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补贴资金实行“摇号中签制”,消费者需通过官方平台摇号获取补贴资格券后,方可按规定比例申领补贴。安徽省为家电焕新补贴的热门申领地区,当期补贴摇号中签率已低于5%,并非所有消费者都能获得补贴资格。由此可见,销售人员所称“购买即可享受国补”“7月底前退款”等内容与政策实际严重不符,属于误导性宣传。在充分掌握政策依据和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企业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销售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调解,被投诉方认识到自身在销售宣传中的不当行为,同意按照当初承诺的价格履行义务,向冯先生退还差额款项1925元。冯先生表示接受该调解结果,并承诺若后续成功中签补贴资格券,将自愿赠予商家用于抵扣其他客户补贴。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过度承诺、虚假宣传导致的消费纠纷。近年来,随着国家推动大规模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各地相继推出家电、家装等领域“国补”措施。部分商家为提升销量,在宣传中擅自简化政策流程,甚至作出“包中签”“必返现”等不实承诺,严重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在明知国补需“摇号中签”的前提下,仍向消费者作出“均可享受补贴”的确定性承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销售人员虚构“人人可享国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下单,构成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尽管国补款项的兑付并非由商家单方控制,但商家主动作出“按国补后价格执行”的明确承诺,已形成对消费者的合同义务,不能以政策执行相关理由免除自身的合同违约责任为由免责。

此次调解不仅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也促使企业规范营销行为,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新型消费场景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郎溪县消保委秘书处

典型案例五:

严打非法电子烟:涉案近七百万元水果味电子烟案依法判决

一、案情简介

2024年至2025年2月期间,张某、胡某、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渠道向尧某、孙某等下线销售各类品牌水果味电子烟。尧某、孙某接收买家订单并收取烟款后,将购买信息转交上线安排发货。经查,上述五人累计销售金额约375万元。2025年2月19日,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在张某、胡某仓库内查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及烟弹共计60445支。经专业鉴定,该批涉案电子烟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8万元。本案累计涉案金额约693万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胡某、林某、尧某、孙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张某、胡某、尧某、孙某情节特别严重;林某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39.73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查扣的全部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的非法经营案件。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水果味电子烟,规避线下监管,扰乱市场秩序,且其产品多为“三无”产品,对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国家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本案的查处与判决,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彰显了国家对电子烟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决心。同时,该案也警示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提醒消费者自觉抵制非法电子烟产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烟草专卖局

典型案例六:

识别“冻结解冻”话术 金融监管拦截网络贷款诈骗

——宣城金融监管分局成功劝阻丁先生2.5万元电信诈骗案

一、案情简介

宣城金融监管分局成功拦截一起网络贷款诈骗,为市民丁先生避免2.5万元损失。丁先生此前看到“网商贷”广告,申请5万元贷款后,被客服以“卡号输入有误致资金冻结”为由,要求支付2.5万元保证金,对方还提供伪造的监管通知以证“合法性”。4月10日,丁先生因贷款资金被“冻结”到该分局要求解冻。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迅速开展研判,通过比对相关文件,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发现该平台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判断这是典型网络贷款诈骗。工作人员随即与丁先生开展面对面沟通,首先安抚其焦虑情绪,当即劝阻其停止汇款,随后结合真实案例拆解诈骗全流程,并提醒关注银行卡资金变动。在工作人员劝说下,丁先生彻底醒悟,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整留存聊天记录、平台操作截图等关键证据并准备报案。

三、案例评析

从处置过程来看,分局的工作呈现三大亮点:一是识别精准、处置果断,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反诈经验,第一时间判定网络贷款诈骗性质,及时劝阻丁先生汇款,成功为其避免2.5万元财产损失,体现了一线监管人员过硬的专业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服务闭环、帮扶到位,在制止诈骗行为后,分局并未简单收尾,而是进一步指导丁先生保留证据、准备报案,切实解决群众后续维权难题。三是宣教先行、防控长效,分局将反诈防骗纳入金融宣教重点,通过“五进入”和新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规划联合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宣传,体现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长效防控思维。

该案例的深层价值在于,为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反诈防骗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一方面,需强化一线人员的反诈业务培训,提升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第一时间识破诈骗套路。另一方面,要构建“宣传+处置+联动”的反诈工作体系,通过常态化、精准化的金融宣教提升群众防骗意识,联合公安、金融机构等多方力量织密防护网。同时,案例也彰显了金融监管部门主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责任担当,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金融监管工作的信任与认可。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金融监管分局

典型案例七:

线上保健品消费罗生门,谁为老人损失买单?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溪县消保委”)接到一位老年消费者的投诉。该消费者经熟人介绍,通过“腾讯会议”App在线观看了某保健品的宣传会议。在会议中,宣传方声称该保健品对老年人身体有诸多益处。消费者随后通过熟人提供的微信小程序下单购买了该保健品,累计支付1万余元。

然而,消费者收到产品并服用后,发现产品效果未达到宣传所述标准。由于线上宣传会议结束后难以追踪,且微信小程序仅具备下单功能,消费者无法确定明确的被投诉对象,维权之路陷入困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绩溪县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发现,本案的维权难点在于经营主体不明确。保健品宣传方利用腾讯会议进行流动宣传,且不参与实际销售;而保健品销售方通过微信小程序完成交易,该小程序中也未进行产品宣传,这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绩溪县消保委转换思路,根据产品包装信息锁定了保健品生产厂家。消保委与生产厂家沟通时,厂家起初表示对产品宣传和销售情况并不知情。但经过消保委多次沟通与调解,生产厂家最终认识到其在渠道管理上存在疏漏,同意承担责任,将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1万余元费用全额退回。消费者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老年消费者的网络营销消费纠纷。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产品宣传,通过小程序等线上方式进行销售,逃避了线下监管,导致经营主体难以确定,使老年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投诉无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虽然本案中销售主体难以确定,但生产厂家作为产品的源头,对产品质量和销售渠道负有管理责任。当消费者权益受损且无法找到直接销售者时,生产厂家应在其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绩溪县消保委秘书处

典型案例八:

保护消费安全,激发创新活力

——公安局侦破生产销售假冒华为手机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广德市公安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华丰正品直销店”涉嫌在淘宝平台销售假冒华为手机,销量达1000余单,金额216万余元。经鉴定,该店铺销售的手机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德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侦查,广德市公安局锁定广东揭西籍人员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有重大嫌疑。2025年5月,警方在广东省揭西县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3处,查获假冒华为手机60部。经查,2024年5月以来,该团伙使用假冒华为配件包材,冒充全新华为手机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89万余元。该案因涉案价值巨大,被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民族品牌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产品的刑事案件。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了品牌方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案的侦办,体现了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决态度,展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效能。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保护民族品牌创新活力,营造公平健康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警示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购买品牌商品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辨别真伪。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公安局

典型案例九:

抖音买健康异常比熊犬,泾县市场监管局介入化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反映:5月8日在抖音平台支付14000元购买一只比熊犬,商家泾县某公司未如实告知犬只存在先天不足及疾病问题。5月11日收到犬只后发现健康异常,经检查确认属商家隐瞒真实情况所致,协商退货时,商家要求扣除20%违约金及7%平台扣点,来电人不认可,认为商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为及时、妥善高效化解纠纷,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微信电话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我局作为担保方,最后商家同意退款13000元给张女士,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张女士表示满意。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家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未完成的情况下,明确经营者有继续发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或诚信服务。作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合同的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完全的诚信服务,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按提供的服务承诺,履行消费承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以实际行动取信消费者,维护好自身形象。同时,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经营过程中有损害自己的利益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法治社会倡导每个人具有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服务类消费纠纷存在着取证难度大、未书面约定等特点,调处难度相对较大,泾县市场监管局克服困难,积极组织调解,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

典型案例十:

快件损坏起纠纷,行政调解护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5日,赵女士通过顺丰速运从宣城市寄往台湾一件液晶屏,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594元。10月1日快件送达后,收件人发现物品损坏。赵女士多次联系顺丰速运要求处理,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于10月下旬向宣城市邮政管理局申诉。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宣城市邮政管理局接到申诉后,立即启动消费维权调解机制,联系顺丰速运核查情况。经核实,该快件寄递时未购买保价服务。顺丰速运初期依据运单条款提出按5倍运费赔偿,赵女士不接受;后经调解,赔偿金额提升至9倍运费,仍遭拒绝。经邮政管理局多次组织协商,最终促成双方于11月3日达成协议:顺丰速运赔偿赵女士6000元,纠纷圆满解决。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境寄递中因快件损坏引发的赔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企业依据格式条款设定赔偿上限,而消费者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对快件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标准常因是否保价而产生分歧。本案中,邮政管理局通过行政调解,既尊重企业经营规则,又兼顾消费者实际损失,推动企业基于公平原则和消费者合理诉求调整方案,体现了行政调解在化解消费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该案也提示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时应主动保价并留存凭证;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案例提供单位】宣城市邮政管理局

皖南消费维权一体化联盟

公布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宣城)

宣城市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调解诱导消费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通过12315热线投诉,称其在广德市某理发店理发时被诱导充值预付卡2000元,并花费14000元购买了“药品”,因该“药品”治疗效果不佳,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希望退还购买药品的14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张先生购买的并非药品,而是化妆品。据张先生所述,其向该理发店通过微信分别转账3900元和2088元,因银行卡当天线上限额,又被该理发店工作人员驱车带往外地,通过线下银行柜台取现金1万元支付给该理发店。

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因理发店不配合,未达成调解协议。为推进调解顺利进行,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开展检查,宣传法律法规,并再次组织调解,虽未达成协议,但理发店负责人态度有所缓和。投诉人张先生是外地来广德市开发区的务工人员,收入微薄,执法人员一边安抚张先生情绪,一边致力于寻找调解的突破口。经过不懈努力,组织第三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张先生退还会员卡和未消费的商品及服务项目,该理发店退还张先生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诱导消费的案例。

投诉人是外来务工人员,理发店知其身份后,夸大产品功能,推荐高价产品,诱导其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理发店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该退费。张先生收到退款后,向市场监管部门送来了“助人为乐 品质高尚”的锦旗表示感谢。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理发店存在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固定证据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宣城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