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发布《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其中“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部分写道: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过罚不当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监督,推动21万元罚款降至6300元。
据兴平市广播电视台,2021年5月,贾某在家中用理疗仪开展理疗服务,因无营业执照,并夸大理疗效果,被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对其无照经营处6000元罚款,虚假宣传处10万元罚款,共计10.6万元。因未按期缴纳罚款,被加罚执行10.6万元,合计21.2万元。贾某因不服处罚决定,向多个行政部门反映无果后,向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兴平检察院审查发现,行政机关仅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适用10万元最低罚款档,未委托评估机构核算成本,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未穷尽调查手段。同时了解到贾某系初犯、无欺诈故意,虚假宣传未造成实际损害,整改及时,且其夫妇患病、经济困难,故推动21万元罚款降至6300元。
3月2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就此案接受九派新闻采访进行解读。

图/咸阳检察
【1】律师: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适用《广告法》最低档罚款,常见但不规范
赵良善列举,贾某因虚假宣传而被判10万元罚款,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该条规定虚假宣传可处广告费用3至5倍罚款,无法计算时处20万至100万罚款,行政机关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适用最低档。
但是,赵良善认为:“行政机关直接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适用《广告法》最低档罚款,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不规范。”
他表示,基层执法中,常因当事人拒不提供票据便简单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直接跳过调查核算程序适用高额罚款档。不过,这种做法已引发司法与检察监督关注,未穷尽调查即认定“无法计算”的,多被认定为违法。
赵良善指出,执法过程中,需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的情形主要有四类:一是广告费用难以直接核算,比如当事人通过自有平台、口头宣传等无明确凭证的方式推广;二是涉及等价宣传成本,需核算人工、制作、平台运营等费用;三是法律要求查明事实,且无其他证据可认定费用时;四是裁量高额罚款,如《广告法》20万起罚的情形,必须先穷尽调查手段,必要时委托评估。
赵良善介绍,未委托评估机构直接适用最低罚款档,属于“未穷尽调查手段”,构成程序与实体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处罚。仅以当事人不提供票据即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未调取相关证据、未委托评估、未向当事人释明,属于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这也是最高检相关案例中明确的违法情形。
此外,赵良善解释,针对经济困难、初犯且无实际危害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应考虑其履行能力,并可依法调整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也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减免加处罚款。同时,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需与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加罚10.6万元未考虑履行能力,属于明显不当。
【2】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治理,避免“小过重罚”
赵良善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处罚监督中,扮演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法律监督双重角色,核心是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赵良善建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治理,可从五方面避免“小过重罚”: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机关公开裁量基准、典型案例,检察院反馈监督结果与类案分析;二是开展事前预警,对高额罚款、疑难裁量案件,检察院可提前介入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强化事中监督,重大处罚听证、集体讨论时,检察院可派员列席;四是落实事后纠错,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需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五是推进类案治理,通过办理一案规范一类执法,统一裁量标准、调查要求与评估规则。
赵良善称,法院审理类似行政处罚案件,对“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有明确标准。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会从四方面审查:一是事实认定是否准确,需查明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及履行能力;二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需准确适用法条、把握裁量幅度、考量从轻减轻情节;三是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穷尽调查、履行告知与听证义务、说明处罚理由;四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处罚是否必要、适当、最小损害,避免“小过重罚”。
另据兴平市广播电视台此前报道,兴平检察院在该案办理中,创新构建“精准监督+裁量校准+争议化解+机制建设”四位一体工作模式,不仅实现个案公正,更推动辖区建立行政检察与市场监管执法衔接机制,为破解“小过重罚”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样本。
九派新闻记者 孙沁怡
编辑 万璇 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