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被AI换脸?迪丽热巴胜诉、杨紫硬刚

话匣子
03-21 20:34 来自上海市

“曝AI短剧使用杨紫的脸”

话题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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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称AI短剧《重生后,我成了娘亲的守护神》第14集开头疑似使用了演员杨紫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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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杨紫工作室发文回应:针对某作品未经授权,利用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擅自使用杨紫女士的肖像制作并传播视频内容的行为,严重侵犯杨紫女士合法权益。工作室已委托律师对侵权内容进行取证,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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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AI撞脸”典型案例

迪丽热巴,胜诉!

同一天,演员迪丽热巴起诉某平台播出短剧利用AI换脸技术盗用其肖像牟利一事,也有了最新进展。

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则相关判例。知名女演员发现网络短剧制作方将自己的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参演了该剧,将该制作方和另一传播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女演员胜诉,两被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该短剧由A公司制作,并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另一案件中,原告起诉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法院就两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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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AI短剧角色被指“撞脸”明星

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通过AI创作生成,其没有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观故意,在使用AI创作时也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且在收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已及时下架修改,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侵权。法庭要求A公司再次演示换脸过程,A公司表示由于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B公司提交了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其经过A公司的合法授权,享有对该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两个片段中的人物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与原告的外貌高度相似,互联网平台上也有社会公众认为原告被AI换脸为涉案短剧演员的相关话题和评论,即社会一般公众能够将涉案短剧中的形象识别为本案原告,具有指向本案被告的可识别性。

A公司抗辩该情况是由于AI换脸引发的“撞脸”,应当对该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但经法庭要求也不能复现该创作过程,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

B公司未对短剧进行审查即进行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审查和注意义务,其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两案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多位演员曾被“AI换脸”

多位演员曾是“AI换脸”的受害者。

此前,曾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己观看的多部短剧里,部分演员的面部形象与演员肖战高度相似;其中名为《京华风云》的短剧,不仅演员面容酷似肖战,就连剧中服装造型,也与肖战在其主演的电视剧《藏海传》中的扮相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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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演员成毅也曾遭遇“AI换脸”,其面部形象被擅自用于短剧和短视频创作,此事一度引发粉丝联名抗议。

此外,演员薛凯琪曾发布“严正声明”,抵制“用AI换脸制作不雅视频”的行为;演员王劲松、温峥嵘等人也曾就“利用AI虚假代言”的现象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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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艺人撞脸明星

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今年以来,AI仿真人短剧爆发,给行业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争议和风险。近日,一家传媒公司官宣签约了两名AI数字艺人。全网热议的焦点,却集中在“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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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学专家明确,判断AI数字艺人是否侵犯肖像权,并非简单看外貌相似与否,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琦:关键在于能不能够从数字人的形象识别出来真人。这个识别首先要看外表的基本形象,发型、衣服、气质、话语、出现的场景,还有用了什么样的姓名,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也就是说,肖像权的保护并非局限于完整的人脸。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无论是否刻意复刻,都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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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也强调,不管创作者出于什么意图去创作AI数字人,但只要生成的AI数字人形象让公众普遍误认为是某位明星,可能就会让观众产生误导,进而观看剧集、消费相关产品等,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部分平台开始限制“AI换脸艺人”行为

2月12日,豆包旗下视频生成模型Seedance2.0全端上线后,执行严格限制:禁止生成明星、公众人物、网红等真实人物肖像/视频/语音。

查询后豆包回复:2026年2月13日起全平台(含豆包主App)统一收紧,关键词拦截+人脸比对+内容审核三重机制,命中即拒绝生成。核心原因为肖像权、版权合规,防范AI换脸/伪造/商用侵权。限制范围包括禁止生成明星姓名、肖像、声音、视频、换脸、模仿等;限制范围不仅明星,所有未授权真实人物均受限,但用户本人数字分身(需活体校验)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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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影视剧出品方有审查义务

针对此类AI角色“撞脸明星”的现象,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

提醒,影视剧出品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有审查义务。“《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在AIGC领域,若未经明星同意,用AI工具复制其肖像、生成仿真人形象,制作成影视剧集播出,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赵虎表示,如果有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AI影视剧侵权,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向谁维权”是个值得说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AI工具的制作者或者发布者,不构成侵权。它只是一个工具而已,就像一把剪刀一样。相关明星的维权对象,应该是这类AI影视剧的出品方,或者版权所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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