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月分手闹上法庭,法院判返还彩礼18万元

新黄河
03-30 22:21 来自山东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指导案例。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云某与被告韩某甲按习俗举办婚礼同居三月后分手,云某起诉要求返还30万元彩礼。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家暴过错、女方流产等事实,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18万元。

案情回顾:同居三月起纠纷彩礼返还引诉讼

2025年2月8日,云某与韩某甲按当地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云某向韩某甲及其父母韩某乙、马某给付彩礼29万元,三被告当场退还3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5年5月17日,二人因口角报警,警方出警认定“现场未发生违法行为”。次日,双方在医院咨询身孕时再次争吵,云某扇打韩某甲脸部,韩某甲随即报警并就医,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此后双方正式分居。

云某主张,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韩某甲离家后拒不回归,且彩礼多为借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30万元彩礼并承担诉讼费。

韩某甲、韩某乙、马某共同辩称,云某存在家暴行为,且拒绝办理结婚证、要求女方流产,导致女方身心受损,彩礼系男方过错所致,不应返还,同时否认彩礼金额为30万元,认可实际为29万元。

法院审理:综合多因素裁量依法酌定返还数额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韩某乙系夫妻,韩某甲为其女儿。双方对彩礼29万元、已退还3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习俗性给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但返还数额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财产用途等综合考量。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三个月,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频发;云某对韩某甲实施家庭暴力,存在明显过错;韩某甲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身心遭受损害。同时,韩某甲陪嫁物品价值较低,法院在酌定返还金额时已予以折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法院判决:韩某甲、韩某乙、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云某彩礼18万元;驳回云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抵制高价彩礼回归婚姻本质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高价彩礼已成为部分家庭沉重负担,易引发社会矛盾。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并非“一刀切”,法院会综合双方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裁量。

婚姻的核心是感情契合,而非财物堆砌。提醒公众,应树立文明婚恋观,抵制高价彩礼,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以法律保障婚姻权益,避免因彩礼纠纷激化矛盾。

记者:张帅 编辑:周全 校对:刘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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