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
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长
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
严重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
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2025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市级批量投诉综合研判与区局个案综合研判的“双研判”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开经市局综合研判认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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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批量投诉依法
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刘某在本市集中发起了10件投诉,涉及江北新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等全市7个区的10个经营主体。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经营主体超许可范围经营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于刘某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截至3月12日,刘某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401次、举报276次;近一年以来,刘某分别在福建、广东、江苏发起投诉举报170件、83件、67件,主要针对物理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肉制品等商品;2026年3月9日、10日,刘某在本市集中发起投诉10起、举报10起;从其主要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同类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刘某的投诉行为呈现反复对同一类问题进行大量投诉、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刘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刘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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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批量投诉依法
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吴某在本市集中发起了8件投诉,涉及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等全市3个区的7个经营主体。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化妆品备案、酒店相关设备未经3C强制认证等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于吴某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截至3月12日,吴某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215次、举报135次;近一年已累计在江苏发起284件投诉举报,主要针对化妆品、接线板、台式计算机、蛋糕等类型商品的问题;3月4日当天,吴某在本市集中发起投诉8起、举报8起;从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某牌化妆水及其居住的酒店配置的电脑未经3C认证等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吴某的投诉行为呈现反复对同一类问题进行大量投诉、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吴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吴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力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坚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本市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