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26年3月14日,定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对原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进行了调整。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自动废止。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平均额定净功率、年均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等机械。

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范围
定州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
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东至新107国道(定州大酒店)、南至新107国道、西至京广铁路区域内、北至新107国道与清风街交叉口。铁路货场、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管理要求
(一)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阶段(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用于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相关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条: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第四十九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如何避免机械冒黑烟现象?
●加强维护保养,不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改善驾驶习惯,避免超负荷运转。
●在正规加油站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
(来源:定州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