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灵投诉 | 江苏银行:江苏银行非法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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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罗平虎

投诉对象:江苏银行

诉求问题:江苏银行非法催收

投诉时间:2026-05-17 16:21

投诉详情:合同编号:LOAN20260111175346116297373 259255700 我是在2026年5月12号才逾期江苏银行的贷款,可是他在5月17号竟然委托外面机构对我催收。根据2026年催收新规,逾期前两个月都只能由官方客服催收。江苏银行违反了2026年催收新规,违反2026金融部门的监管要求,M1,M2,就是60天之内不能委外催收,江苏银行无视监管规定,在我只逾期6天就委外催收,借款APP清清楚楚写着我逾期6天。坚决要求解释。 而在2026年5月11号,我也明确发邮件江苏银行官方邮箱,撤回我的个人信息第三方授权,5月12号发送信息给江苏银行的官方号码, 撤回我的个人信息第三方授权,但在今天2026年5月17号,我接到江苏银行第三方催收的电话。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3月10日起执行的监管要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银行对逾期60天以内的贷款,严禁委托第三方催收,必须自营催收。江苏银行在我期未到60天即将债务委托第三方催收,已明显违反监管规定 本人已于此前通过江苏银行渠道正式撤回个人信息授权及第三方催收相关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撤回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应当立即停止。 撤回个人信息授权后,江苏银行仍委托第三方催收,已涉嫌违法 一、法律依据(核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信息的,你有权随时撤回同意,银行必须提供便捷撤回方式。 撤回后,银行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你的信息、不得继续委托第三方催收。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 银行向第三方(催收公司)提供你信息时,必须告知你第三方名称、目的、方式,并取得你单独同意。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41条 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收,必须事先告知你,且不得暴力、恐吓、违规催收。 诉求:1. 请江苏银行立即停止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对本人进行催收,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人个人信息; 2. 已提供给第三方的本人信息请立即删除、销毁并停止使用; 3. 后续如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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