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丨武卓韵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律博士
2026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Trump v. Barbara一案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在美国出生、父母属于非法居留或者临时合法居留的儿童,仍然属于第十四修正案所称“受美国管辖”的人,出生时即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该争议产生于特朗普政府2025年1月20日颁布的第14160号行政命令,其中规定,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的新生儿,联邦行政机关不得承认其美国公民身份:一是母亲在美国非法居留,父亲既非美国公民,也非永久居民;二是母亲虽然合法入境,但仅持有旅游、留学、工作等临时身份,父亲也不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围绕这一行政命令,美国多地法院先后发布禁令,并由此产生了Trump v. CASA一案。在 CASA 案中,最高法院并未处理出生公民权的实体问题,而是集中审查下级法院能否发布覆盖全国、适用于非诉讼当事人的普遍性禁令。
Barbara案判决公布后,舆论层面的第一反应立即集中在一个问题上:特朗普到底是赢了还是输了?如果只看Barbara案的结果,输赢显而易见。但如果把CASA案和Barbara案放在一起看,结论就没有那么简单。
不过,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并不是结果或程序上的输赢,Barbara案的判决结果看似清楚,但几位大法官给出的理由却分布在不同方向。不仅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之间鸿沟巨大,反对意见之间也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
多数意见暂时保住了美国长期以来最宽泛、最清晰的出生公民权规则,但其他几份意见也清楚显示出,美国社会内部关于共同体边界的分歧,仍可能在未来变得更加尖锐。这些分歧,大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向展开:
多数意见:反血统逻辑下的出生地原则
多数意见看来,本案争议只有一个:父母非法居留或者临时合法居留的儿童,是否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中“受美国管辖”的人。
多数意见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一个孩子出生在美国土地上,出生时即受到美国法律支配和保护;除极少数传统例外之外,他就是第十四修正案意义上“受美国管辖”的人。
多数意见特别强调,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并没有出现“父亲”“母亲”“合法”“临时”“永久居民”等词语。行政令试图用父母的移民身份重新定义孩子的公民身份,但这些条件并不存在于宪法文本中。
一个孩子是否出生在美国,是否受美国法律管辖,是出生时即可判断的客观事实;而父母是否非法居留,是否持有旅游、留学、工作等临时身份,并不改变孩子出生时已经处于美国法律支配之下这一点。
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第十四修正案本身具有强烈的平权和反血统目的。杰克逊大法官的协同意见,正是从这个角度强化了多数意见。他指出,第十四修正案之所以出现,本身就是为了推翻Dred Scott案的恶劣宪法遗产——在Dred Scott案中,最高法院曾经认定,黑人不可能成为美国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即便他们出生在美国,也不能因此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这也正是特朗普行政令触碰到的红线。多数意见认为,行政令的根本逻辑,是以父母身份决定子女身份。它实际上把出生公民权从孩子与美国之间的关系,重新理解为“通过父母证明自己与美国的关系”。
卡瓦诺意见:总统不能做的,国会可以
卡瓦诺大法官的意见处在一个微妙位置。他同意特朗普行政令不能实施,但并不完全接受多数意见的宪法理由。
在他看来,行政令的问题首先在于违反了现行联邦法律。国会已经通过成文法承认了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者取得美国公民身份,总统不能以行政命令自行增加例外。
但卡瓦诺并没有说第十四修正案已经穷尽并封闭了所有未来可能的例外。他强调,现代大规模的非法移民、便捷的国际旅行以及“出生旅游”等现象,是1868年制定第十四修正案时未必充分预见的新情形。
因此,国会是否可以通过立法重新划定出生公民权边界,在他那里仍然是一个开放问题。
这使卡瓦诺意见具有特殊意义。他并不是简单站在特朗普一边,也不是完全站在多数意见一边。他真正关心的是权力归属:谁有资格决定谁是美国人?在他看来,至少不是总统单方面决定,而应当通过国会立法完成。
托马斯意见:以永久家园为基础
托马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最系统,也最想重构出生公民权的历史基础。他不接受多数意见将第十四修正案理解为宽泛出生地主义的做法。在他看来,美国不是封建君主制国家,美国人也不是因为出生在国王土地上而天然效忠国王的臣民。美国公民身份的基础,不应只是出生地,而应是住所、定居和永久归属。
因此,托马斯反复强调“住所”概念。所谓住所,并非临时居住地点,而是一个人法律意义上的永久家园。按照这一思路,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不是所有偶然出生在美国的人,而是那些出生在美国,并且本人或其家庭以美国为永久家园的人。
托马斯并不是简单主张血统主义。他承认,即使父母不是美国公民,只要他们已经以美国为家,其子女仍可能属于美国。但临时访客、短暂停留者或并未真正加入美国共同体的人,在他看来不应仅因孩子出生在美国,就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阿利托意见:不受外国权力支配
阿利托大法官反对意见的关注点与托马斯不同。他更重视1866年《民权法案》中“出生于美国且不受任何外国权力支配”的表述。在他看来,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受美国管辖”,不能只理解为人在美国境内、受美国法律约束,还应当排除那些仍然受外国权力支配的人。
这一逻辑下,父母国籍和外国法律就变得重要。如果一个孩子因父母国籍而自动取得外国国籍,或者仍可被外国国家视为其国民并主张保护、管辖或效忠关系,那么阿利托会认为,美国未必必须承认其出生公民身份。
阿利托意见的真正焦点,是美国公民身份与外国政治共同体之间的边界。他担心多数意见过于简单地以出生地解决问题,却忽略了双重国籍、外国权力和国家安全等现实影响。但有评论指出,这一理论也会带来反向问题:如果美国宪法上的公民身份要取决于外国国籍法如何规定,美国人身份的边界反而可能被外国法律间接决定。
戈萨奇意见:临时过客与永久定居者的区分
戈萨奇大法官加入了托马斯的反对阵营,但他另写意见,没有简单接受“非法居留即无美国住所”的推论。他提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一个人虽然违反移民法,却已经长期生活在美国,并且事实上把美国作为永久家园,是否仅仅因为其居留违法,就能说他没有美国住所?如果他的住所不在美国,又在哪里?
这一点使戈萨奇意见与特朗普行政令保持了距离。行政令按照非法居留和临时身份划线,而戈萨奇更关心临时过客与永久定居者的区别。对他来说,违法居留和永久归属不是同一个问题。即便移民法说一个人是非法移民,但宪法仍要回答这个问题:他的家到底在哪里。
真正的问题:一个人为什么属于一个国家
多数意见强调出生地和法律管辖,卡瓦诺强调国会在现代移民现实下的立法权,托马斯强调住所和永久家园,阿利托强调不受外国权力支配,戈萨奇则试图区分临时过客与事实上的永久定居者。
把这些意见放在一起看,Barbara案就不再只是特朗普行政令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几种不同的公民身份想象:国籍到底是由土地划定的,由血缘延续的,由法律授权的,由永久生活塑造的,还是由政治共同体主动接纳的?
美国第十四修正案选择出生公民权,并不是因为出生地天然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而是在美国特定的历史中,出生地原则把一个复杂、敏感、容易被政治化的问题,转化为一个尽可能客观、稳定、可操作的规则。国家不再逐个审查孩子的父母是谁,不再追问其血统是否“合格”,不再判断其家庭是否足够忠诚,也不再把新生儿的身份交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这种价值选择当然会带来代价。它可能覆盖真正短期来美生产的家庭,也可能被某些人有意识地利用。但多数意见坚持的——从本质上来说——是另一种判断:与其让少数人利用规则,不如避免国家获得一项更危险的权力:在孩子出生时,根据父母身份决定谁可以进入公民共同体,谁必须被排除在门外。
Barbara案的判决结果,暂时保住了出生地这条原则。但判决书中的分歧表明,这场争论不会因为特朗普行政令败诉而结束。未来的国会立法、移民政策、个案诉讼,仍可能继续挑战出生公民权的边界。
后续的争论,也许短期内不会再以从根本上挑战出生公民权的方式进行,而会以更细致的方式展开,比如,临时访客是否应被排除,非法居留者是否可以形成住所,双重国籍是否意味着受外国权力支配,国会是否可以为现代移民现实创设新的例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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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