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两主播因未成年打赏起纠纷,一方直播造谣对方“人肉开盒”被判侵犯名誉权

新黄河
07-20 15:26 来自山东省

两名“B站”主播因未成年人打赏退款问题产生矛盾,未成年主播李某某多次在直播及社交平台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言论,污蔑同行郭某某打探隐私、“人肉开盒”,致使对方直播收入锐减、口碑受损。新黄河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李某某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李某某删帖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与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同行主播因观点分歧结怨,匿名帖引发双方网络对峙

据法律文书显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B站”视频平台主播,二人2024年3月相识,因粉丝受众重合常产生业务交集。2025年5月至12月,郭某某先后五次发布短视频,讲述自身遭遇未成年人打赏后被退款的真实经历,李某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郭某某刻意卖惨博取流量,二人在聊天中爆发争执。

不久后,社交平台出现匿名帖,直指郭某某靠夸大未成年退款经历博眼球引流。郭某某怀疑帖子系李某某发布,在无法核实发帖人身份的情况下前往派出所报警,民警尝试联系李某某未果,便让郭某某拍摄派出所门头照片发送给对方,并让其向一名共同网友询问李某某联系方式。

李某某得知此事后心生不满,2026年1月1日开启直播,直指郭某某四处打探个人隐私、动用警方施压;后续还授权他人剪辑直播片段二次传播负面言论。同年3月14日,李某某又开启长达两个半小时直播,谎称郭某某对其实施“开盒”,人肉其隐私,甚至煽动粉丝网暴自己,还在QQ空间发布相关动态,默许网友转发抽奖扩散负面内容,多名网友跟风发布短视频、评论攻击郭某某,大量粉丝取消关注,直播间弹幕充斥恶意指责。

郭某某称,该舆论风波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开播,账号新增关注大幅下滑、退粉数量激增,直播收入断崖式下跌,还面临平台解约赔付违约金的风险,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失5000元、经济损失15828元。

被告辩称仅为事实陈述,主张对方刻意煽动舆论抹黑自己

庭审中李某某一方辩称,直播内容只是客观讨论双方分歧,并未刻意针对郭某某;所谓打探手机号、报警施压均是郭某某主动发起,是对方先行煽动粉丝扩大帖子浏览量,意图追究己方责任,自身言论属于合理抗辩,不存在名誉侵权。同时提交证据,指出郭某某曾在粉丝群鼓励网友转发负面帖子提升曝光,认为郭某某收入波动、粉丝流失是其自身运营与粉丝矛盾导致,与己方言论没有因果关系,且后台数据显示郭某某粉丝总量整体上涨,不存在名誉受损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歪曲维权事实构成名誉侵权

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事匿名帖子由李某某发布,该部分指控不予采信。郭某某报警、协助民警联系当事人属于合法维权行为,并不具备非法人肉、开盒侵犯隐私的违法属性。李某某在直播中将正常报警维权歪曲为恶意打探隐私、动用警力威胁他人,使用网络贬义词汇刻意丑化对方形象,在公开直播平台面向大量观众传播不实信息,后续还放任粉丝群体扩散诋毁言论,主观上存在贬损郭某某社会评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郭某某直播间环境恶化、粉丝流失、直播收入明显下降,二者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的收入流水、粉丝后台数据、直播录屏、社交记录等证据,综合考量侵权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与实际损害后果,作出判决:李某某7日内删除涉事平台全部侵权直播回放、动态、图文内容,停止发布相关侵权信息;7日内在个人账号首页置顶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置顶时长不少于7日,为郭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日内向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经济损失4000元,两项合计7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人士提醒,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享有言论自由,但不得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词汇贬低同行、引导粉丝网暴他人。网络发言应当恪守事实底线与公序良俗,因私人矛盾随意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需依法承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网络维权应当通过正规途径留存证据、依法处置,避免私下煽动对立,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并产生新的侵权纠纷。

记者:李震 编辑:刘雨 校对:刘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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