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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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00 来自北京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0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550,982,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3,242,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2人,代表股份7,73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7,73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7,73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8%。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49,771,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2%;反对1,20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8,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48%;反对1,20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7%;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帆影、郑宇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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