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实体商家承诺无理由退货履行难、家电换货保修期难界定……7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2026年上半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625件,解决7173件,投诉解决率74.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0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5件,加倍赔偿金额9265元。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2026年上半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625件。根据投诉性质,质量问题占34.06%,售后服务问题占26.05%,合同问题占9.91%,虚假宣传问题占9.1%,价格问题占8.57%。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质量、合同、价格问题投诉比重上升,售后服务、虚假宣传、假冒问题投诉比重下降。
经投诉分析发现,当前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覆盖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生活服务等多个行业领域。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借助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不当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具体表现为,直接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不合理地限制预付款转让及补办手续;通过设定高额违约金、以原价结算方式克扣退款等手段,人为设置维权门槛,由此引发的投诉纠纷持续高发。
2024年9月,消费者包女士在合肥某游泳健身机构为孩子购买了45节私教培训课程,共计花费8880元。上课期间,机构先后更换3次教练,由于教练教学方式不同,孩子无法适应,而经营者则以“协议约定概不退款”、“未按要求每月完成1节课”等为由拒绝退款。2026年3月,消费者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该市消保委接诉后,联合维权法律服务团律师进行调解,明确指出经营者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条款规避责任的做法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频繁更换教练亦构成合同履约瑕疵。最终,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争议得以解决。
消保委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权利;不得单方变更服务核心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转卡门槛与高额扣费条款,否则相关合同条款无效。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合同时,应当对退费、有效期、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作出显著提示并予以充分说明。在此提醒消费者审慎充值,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如遇商家拒不依法退费,可向消保委投诉维权。
实体商家承诺无理由退货履行难
近年来,多部门协同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活动,遵循“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倡导线下商家参与。然而,部分商家门店公示承诺不透明、告知不到位,或设置不合理退货门槛,故意模糊退货时限及起算节点,甚至做出承诺后拒不履约,导致消费纠纷频发。
2026年4月,蒙城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蒙城县某商店以807元购买一双鞋子,当天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退款被拒,遂投诉。该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负责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消保委观点:当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持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各地市场监管局、消保委通过发放统一承诺标识、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商圈集中动员等方式,引导经营者主动作出退货承诺。经营者一旦以店内公示、书面告知等形式对外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该承诺即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应当全面、及时履行。消费者在购物前应主动询问门店是否参加承诺,留存好购物小票、支付凭证等交易证据。申请无理由退货时,应尽量保留商品原外包装、配件、说明书及配套赠品,避免造成人为损坏而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家电换货保修期界定难
随着国家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实施,家电产品更新换代频次增加,商品“三包”售后保障问题日益受到消费者关注。然而,当前部分商家对“三包”责任的履行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及时响应售后需求、组织维修服务以及依法依规开展换货等方面,服务意识较为薄弱。更有甚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相应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6年5月,消费者胡先生向滁州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4年12月在本地门店购买某牌洗衣机,2025年9月因机器故障,商家依照三包政策更换新机。2026年4月,更换后的洗衣机再次出现故障,消费者认为新机使用未满1年,理应免费维修,商家却坚持三包有效期应从原购机日起算,称已过保,需付费维修。该市消保委接诉后展开调查,依据购机发票、维修记录、换货凭证,约谈商家后认定:消费者从更换新机到再次出现故障未超出三包期限,商家仍需承担免费维修义务。最终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检修洗衣机。
消保委提醒: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家用电器更换新机后,整机三包时效重新起算是法定售后规则,商家不得自行缩短保修周期、设置不合理售后门槛,不得将维修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家电时应妥善保管购机票据、换货维修单据,换机后主动确认三包起始时间;经营者应主动学习三包相关法规,规范售后服务,杜绝以原始购机日期混淆换货后新机保修期限,侵害消费者的售后保障权利。
伪装身份诱骗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退货难
当前,部分保健品经营者以种菜、养花等生活化人设添加老年人微信,后续变更账号主体名称为保健品经营企业,假借健康讲座实施隐性营销。此类行为隐瞒真实身份,刻意降低老年人防备,利用情感铺垫制造信任,进而放大老年人健康焦虑,诱导其购买高价保健食品。
2026年6月,濉溪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邓女士投诉,称其通过他人介绍,添加了一个种菜教学微信号。数日后该号更名为某保健品公司并推送健康讲座。在讲座“专家”推荐下,消费者花费19720元购买保健品,食用后身体不适,要求退款,但微信号无人回应。该县消保委接诉后,查实经销商微信失联,而委托生产商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多方联系协调,经销商先行退还消费者18722元,消费者确认到账后寄回未拆封产品。
消保委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披露自身真实名称、经营意图,不得隐瞒、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开展线上营销时,也应当如实披露自身经营主体与销售目的,以伪装身份、隐瞒商业意图等方式引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健食品严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不得诱导私下转账规避监管。消保委提醒老年消费者:谨慎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切勿轻信私域内健康讲座、养生推销,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如遭遇伪装身份诱导购买、夸大功效宣传的情况,应留存好聊天记录、账号更名截图、转账凭证等,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向消保委投诉维权。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 张钰琼 吴思娴
编辑 彭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