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黑暴基金”之称的所谓“612人道支援基金”,其5名信托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学者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各被控一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6人于2022年受审后被裁定罪成,各被判处罚款2,500元至4,000元。除施城威外,其余5人不服定罪上诉。高院上诉法庭今日(3日)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名上诉人为天主教香港教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学者许宝强和歌手何韵诗。他们被票控一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指他们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团干事,没有在指明时限内为基金注册。
法官表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控罪的各项元素:“基金”是《社团条例》所指社团;其于2019年6月28日在香港成立;在成立起计一个月内,没有根据《社团条例》申请注册或申请豁免注册,或完全没有根据该条申请注册或申请豁免注册;自“基金”成立开始及在控罪的所有关键时刻,各上诉人均是“基金”作为社团的干事。
判决书指,涉案“基金”由一班可被识别人士(即各上诉人)以“基金”名义,为信托契约所订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各上诉人通过一个大体的管治架构进行决策,自2019年7月起在香港不同地点定期举行会议,并由秘书处统筹日常管理与运作,其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实质及永久的特性”。此外,各上诉人一直有意使用“基金”作为筹募、收集及运用公众捐款的工具。因此,“基金”并非单纯“只是一笔上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金钱”。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由于契约中未指名委托人,各上诉人自行委任自己为受托人,不可抗拒的推论是众人同意联合起来营运“基金”,达成了一项“基础协议”,建立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框架下,各上诉人承担了行政及管理等必要职能,实质扮演了管治角色,符合法定“社团干事”的定义。法庭据此认定,该“基金”于2019年6月28日各上诉人签立信托契约之时,已在法律上正式成立为社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