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后公司补发拖欠工资,法院: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黄河
 来自山东省

劳动者因企业长期欠薪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收到通知、进入维权程序后才补齐薪资,是否还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后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事后补发工资属于事后补救,不能免除法定补偿责任。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困难不能随意转嫁用工风险,延期发薪须严格履行法定协商程序。

王某系一家化工公司职工,自2025年9月起,企业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为由,在未与职工协商、未履行合规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连续三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2025年12月1日,王某向公司书面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案件仲裁阶段,涉事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欠薪,仲裁委以工资已补齐、劳动者权益得到修复为由,驳回王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该化工公司仅凭经营困难的说辞单方拖延薪资,未完成延期支付工资所需的工会征询、协商延期、公示备案等法定流程,欠薪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依据企业在先违法事实行使被迫解除权,合法有据;企业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启动维权之后才补发薪资,仅属于事后纠错补救,无法免除法定经济补偿责任。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经济补偿金诉求,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强制性法定义务,企业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依据相关规定,企业确遇资金困难需要延期发薪,必须同时满足经营受限、征得工会同意、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长期限等条件。

此外,判断被迫解除对应的补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核心时间节点是劳动关系解除当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欠薪等违法情形,而非后续是否补发工资。只有在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之前,企业主动足额补正欠薪,才有可能免除经济补偿。如果认可事后补发即可免除补偿,容易形成不良导向,弱化劳动者报酬权益保障,违背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初衷。

法律人士提醒,企业遭遇资金压力想要延期发放工资,不能单方口头决定,应当严格落实法定协商流程;劳动者遇到长期欠薪,留存好考勤、工资流水、沟通记录、解除通知送达凭证,依法理性维权。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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