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组装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对外售卖,看似赚取差价,实则已经触碰刑事红线。新黄河记者从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经营数额39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官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切勿心存侥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某汽车公司系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2019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组装附有上述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26台,销售给多名客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9万余元。2023年4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刘某的经营场所扣押驾驶室总成4台及组装配件一宗。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查验,上述扣押的驾驶室总成及配件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刘某从中获利23400元。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39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刘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表示,商标是企业品牌价值与市场信誉的核心载体,假冒商标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与经济利益,更会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标”是指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一致。三是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组装、销售附着他人注册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9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官提醒,知识产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市场经营者应恪守法律底线,诚信合法经营,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