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加盟设立分支机构的幌子,实际出租专利代理资质开展业务,这样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纠纷案,案涉《加盟设立分支机构合同》因实质属于资质出租、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法官提醒,专利代理资质严禁出租、出借、挂靠,此类以加盟为名租用资质的合作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024年2月28日,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田某签订《加盟设立分支机构合同》,合同约定: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授权田某在合肥开办分所,田某可使用分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交案件。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田某提交资质上的分所负责人。双方签订合同后,田某开办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合肥分所,并根据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供的专利平台账号密码提交专利申请。
2025年5月,在一起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合肥分所实际负责人田某,利用向徐某购买的涉案企业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并编造专利申请后,由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为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发现,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中,除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直营一公司、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直营二公司是由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控制,包括合肥分所在内的多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针对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多项违法情形,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吊销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田某向犯罪人员徐某购买企业信息,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自行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弄虚作假提出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田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田某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田某支付非正常申请的赔偿金、违约金、合同剩余款及利息等费用。
历城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加盟合同表面是授权开设分支机构,本质是出租专利代理执业资质,用于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该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相关行政法规,案涉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出租、借用专利代理资质属于违规行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合同自始无效,原告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赔偿金、剩余合同款、交通费等诉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专利代理执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出租、出借、挂靠,以加盟、合作等名义变相租用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仅相关民事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相关主体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虚构申请人、编造材料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样属于严重扰乱专利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守行业监管底线,切勿通过资质出租挂靠、编造专利申请材料等方式牟利,否则不仅合作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还将面临吊销资质等严厉处罚。
记者:李震 编辑:陈彤彤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