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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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座518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閤华东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3人,代表股份30,89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785,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2,10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2,10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2,10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陈秀丽、赵婉竹律师为本次股东会作现场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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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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