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导游,旅行社可在博物馆内开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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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

鼓励传播,还是垄断传播——关于《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草案)》讲解准入条款的建议

(缩写版)

先说一个好消息。

2026年6月16日至7月19日,北京市文物局就《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人提交立法审查建议,要求删除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关于讲解准入限制的条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京文物信意〔2026〕18号)落款2026年8月12日,本人于9月9日收悉:共收到针对上述条款的意见52条,经综合研判,相关意见全部采纳,删除“未经馆方同意不得开展团体、经营性讲解”等限制性表述,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草案)已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建议核心要点整理如下,供同行参考。

恪守《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讲解准入条款,从立法层面违背《立法法》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违反《行政许可法》全国统一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导游资质属全国统一许可,不属于地方事权)。地方无权增设场馆二次准入分割统一市场,属于无上位法授权变相新设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仅鼓励多元文化传播,从未授权文物部门设立讲解准入;其政策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23〕896号”文指导意见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基础薄弱,该文件已造成各地层层加码限制持证导游讲解的不良局面。

尽管山东、浙江、贵州、江苏等多省地方旅游条例明确禁止文博单位阻碍旅行社随团导游讲解,但是大量文博单位根本无视地方旅游条例规定,仍然我行我素,名为备案、实为许可。若本次地方性法规固化准入限制,将形成全国效仿的负面示范,彻底割裂全国统一文旅市场。

一、总体异议立场

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3〕896号,下称896号文)第三条,提出合法性、合理性、公平竞争审查三重异议。前述条款实质是对国家依法持证的正规导游经营性讲解服务,增设前置准入审批、场馆专属许可门槛,属于变相新设行政许可、增设市场准入壁垒,与《行政许可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及全国统一大市场、放管服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直接冲突。

一句话总结:既无上位法支撑、违背审慎监管思维,又直接侵害消费者法定选择权,兼具行政垄断与懒政治理双重弊端。

二、法益保护、法理逻辑与法治原则

(一)下位法保护法益与多部上位法核心法益形成实质性抵触

案涉条款侧重保护单一场馆管理秩序与场馆经营利益,与《宪法》《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的民事主体经营自主权、《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保障的导游全域执业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的游客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爱国主义教育法》拓宽爱国教育传播渠道、《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鼓励多元主体开展文化传播等上位法核心保护法益,存在明显冲突。

上位法整体立法导向是平等保护文旅市场主体经营权利、拓宽公共文化供给渠道、保障公民接受多元历史文化教育的权利;而案涉条款通过前置准入限制,不当限缩持证导游合法经营空间、压缩公众多元化讲解服务选择,片面优先场馆单方管理便利与经营收益,减损上位法统一保护的民事权利、市场公平权益、公共文化普惠权益、消费者自主消费权益,不符合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不得片面取舍法益的立法基本要求。

(二)治理逻辑存在根本性偏差,属于典型懒政怠政、一刀切式管控

起草说明称“规范社会讲解准入,优化讲解服务供给”——通过前置变相准入的方式来“优化供给”,逻辑无法自洽。供养专职讲解团队,无论增加编制还是临时用工,都极大增加财政负担;旅游市场淡旺季分明,养一支庞大的讲解员团队干什么?不养专职团队,不照样外包第三方?一旦讲解资源垄断,极易滋生利益与腐败。当前部分管理部门仅以少量乱象(黄牛揽客、尾随游客、强买强卖、价格欺诈、个别讲解歪曲历史)作为全部治理依据,片面放大个别问题、忽视行业整体良性发展态势,陷入幸存者偏差误区,采用“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的一刀切管控手段。而绝大多数持证导游均合规服务,违规发生概率极低;多元讲解供给能更好满足游客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服务灵活便捷,贴合大众差异化文旅消费需要。

反观单一依靠博物馆自有讲解,存在天然短板:自建全职讲解员队伍,大幅加重博物馆人力成本,挤占公共文化财政支出;转包第三方公司,则极易形成场馆排他性垄断,既无合理依据独占公共文博配套讲解市场,也无法稳定管控外包的临时及劳务派遣讲解人员的服务质量;仅靠少量公益讲解,完全无法覆盖激增的大众需求。文旅行业多年深耕、多部门协同培育出的多元讲解供给格局,是公共文化服务融合发展的宝贵成果,现行条款却将多元市场供给视作治理负担、打压对象,管控思路完全本末倒置。一刀切限制外部合规讲解供给,会直接挤压消费者选择空间、抑制大众文旅消费需求,催生价格垄断、市场垄断、渠道垄断、需求垄断,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经营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强制性规定。

(三)起草主体存在角色混同,立法带有明显部门本位倾向

本次《条例(草案)》由北京市文物局自行起草,应当排除自我确权、自我扩权的可能性问题。文物局兼具行业监管主管机关(裁判员)与馆方讲解、定点合作机构利益关联方(市场参与主体)双重身份:第一,涉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极易触碰部门立法护短、权力自肥问题;第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馆方自有讲解创造垄断条件;第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行政垄断;第四,立法目的错位,管控思维压倒法治与市场思维。

(四)立法弊病深层剖析:不知觉地受管控惯性、部门利益优先思维影响

一是以意识形态管控为名,行过度行政管制之实——摒弃“负面清单告知、事中巡查、事后惩戒、信用监管”的现代化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事前禁止,本质是“重审批、轻监管,重管控、轻服务”;二是部门自我赋权,存在垄断与寻租风险——持证导游须经场馆审批同意方可执业,场馆掌握准入生杀大权,直接制造寻租空间;三是政策体系自相矛盾,形成“顶层放权、基层收权、国策宽松、地方收紧”的政策撕裂,严重损害法治公信力。

三、鼓励传播教育,还是垄断传播教育

(一)上位法鼓励传播教育,未授权文物部门设立讲解准入许可

《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博物馆条例》将教育、欣赏列为核心宗旨。两部法律法规仅赋予文物部门、博物馆两项有限权限:保护文物本体与场馆设施安全、监管馆方自有讲解词内容合规,通篇无条文授权对外来持证导游另行设立经营性讲解准入。法律只管控讲解内容,不限制具备国家法定执业资质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896号文仅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行政法规,无权创设市场准入与职业资质二次审批机制;其“社会讲解准入、白名单管理”仅当适用于无执业资质的社会讲解人员,不能放大扩张适用至持证导游,导游执业监管仍然应当以旅游主管部门为主。若本次以地方性法规实质增设场馆专属讲解资质,将引发全国效仿,割裂国内统一的文旅大市场。

(二)违反行政许可设定和规定的核心原则

《行政许可法》明确: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自律可以规范、事后监管能够管控的事项,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导游职业资格属全国统一准入行政许可,一次审批、全国通用、全域经营,地方性条例不应在统一职业资质之外叠加博物馆单独审批。讲解乱象完全可通过多部门事后监管、信用惩戒、执法处罚、行业自律解决,不具备新设前置许可的法定条件。本次增设违反“能事后不事前、能监管不审批、能市场不行政”的基本原则,也违背“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制度:持证导游随团讲解未被列入国家禁止、限制目录,人为设置地域壁垒、场馆壁垒,与清理隐性准入壁垒的政策背道而驰。

(三)政策层面严重冲突

该条款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悖——不靠服务质量优胜劣汰,而靠行政权力排斥合规竞争者,抬高旅行社、导游合规成本,挤压民营文旅企业生存空间。该条款严重违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一刀切限制压缩民间文化解读渠道,用单一馆方讲解垄断公共文化传播场景。该条款与《爱国主义教育法》直接抵触——《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文博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仅针对歪曲历史、亵渎英烈、美化侵略等违法内容授权事后查处,并未授权博物馆事前准入审批排斥持证导游。以“意识形态安全管控”为由增设前置准入,完全曲解监管逻辑——法律管控的是违规讲解内容、违法经营行为,而非合法持证的讲解主体。

四、监管早已健全——三定方案,权职法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现行法律体系已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不存在监管空白、监管缺失、监管失灵;增设场馆准入审批,属叠床架屋、重复设权、违法扩权。文旅部门监管导游执业资质与服务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价格、虚假宣传与垄断行为;公安部门查处强迫交易、扰乱治安;城管部门管理馆周边揽客、无证野导占道;文物部门及博物馆职责仅限文物安全、设施安全、展厅秩序,并将发现的讲解违规乱象及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置。

重中之重:现行所有国家级法律法规,从未授权文物部门、博物馆,对已取得国家文旅执业许可的持证导游、合法旅行社,另行增设执业准入、讲解资质审批、场馆经营限制。

五、合理修改建议——删除讲解准入限制,负面清单之外勿禁止

坚持事前宽准入、事中守底线、事后严惩戒。

(一)彻底取消持证导游讲解前置重复准入许可

删除“未经馆方同意不得开展团体、经营性讲解”的限制性条款;持证导游凭有效执业证件、随合法旅游团队即可开展合规讲解,无需二次审批、二次备案;896号文不应作为延伸约束持证导游合法执业的依据。

(二)实行内容负面清单管理,替代资质准入管控

依《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红线,统一制定文博讲解负面清单,仅约束讲解内容,不限制合法执业主体。尤须注意:即便讲解内容监管,也应按《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法定职权移交旅游主管部门处置,博物馆自身及文物主管部门并无法定授权对旅行社及导游实施处罚与监管。

(三)依托现有法定监管体系实施精准事后惩戒,杜绝一刀切懒政管控

由文旅、市监、公安、城管、文物多部门依法处罚,纳入行业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

(四)回归《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立法本意,强化公共服务属性

博物馆应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而非依靠行政权力垄断市场。

六、结语——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请放下管控执念,提高服务意识

地方性立法应当严守上位法底线、国策底线、公平竞争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恪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摒弃部门利益思维、惯性管控思维、一刀切懒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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