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就“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判刑

紫荆
 来自香港

就“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三条)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8月21日作出定罪判决后,于今日(9月11日)判刑。邹幸彤被判监禁七年三个月、李卓人被判监禁七年、早前认罪的何俊仁被判监禁五年两个月,而“支联会”则被判罚款150万港元。

法庭裁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级别,并指出案发时《香港国安法》已经落实,但仍有部分人不愿意接受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也不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被告等在动荡不安的社会氛围下作出煽动的犯罪行为,令国家安全和公众秩序面对更大的风险。被告等在本港具动员和影响力,犯罪行为持续长达14个月之久,利用各类活动和网上平台犯事,相关活动属全港性,接触面广,而且影响不同年龄层的人士,其潜在妨害不容轻视。即使被告等相信其主张可能有违《宪法》和《香港国安法》,但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动其主张,属有预谋的举动。

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国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为他们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受审。他们的定罪纯然是因为他们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触犯了《香港国安法》所不允许的行为。

行政长官李家超说:“法庭早前颁下的定罪裁决理由已经明确指出,‘支联会’纲领的目标就是要推翻和破坏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被告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企图令香港市民对中国共产党失去信任,从而达到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目的。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被告仍不临崖勒马,依然一意孤行,企图以’支联会’颠覆国家政权。”

“本案说明,任何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最终都会被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法律从不容许任何人假借人权、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梁换柱,公然伤害自己的国家及同胞。正如法庭在裁决理由中指出,本案被告的有关罪行已超越合法行使表达意见自由的范围,属煽动他人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之行为。今天的判刑显示法庭确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严重,必须严惩,以显法治。”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宪法》中有关宪制秩序、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必须适用于香港特区,而我国宪制秩序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宪法》第一条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权机关,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在《宪法》下,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发言人并指出:“特区政府留意到近日美西方国家、反华组织、反华政客、境外媒体等就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同案件,均作出恶意攻击和抹黑。特区政府已多次重申,法庭亦已清楚指出本案被告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只会单纯考虑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证据,以决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所有被告均严格按照香港适用法律,并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审讯,不受任何干涉。”

发言人强调:“特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会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这方面,特区政府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法治原则,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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