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出境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哪些情形? 答: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且不包括重要数据的,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方式履行数据出境合规义务。 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不论出境个人信息规模大小,均可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证明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46068《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的要求,提升自身合规能力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网信中国发布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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