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中证网
 来自北京市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中国证监会9月1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法》强化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防范期货公司各类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责主业、错位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强化准入管理

  《办法》多措并举强化期货公司监管,防范期货公司风险。

  强化准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的要求。《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证监会行政许可,并分别明确了申请增加业务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办法》对于变更法定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要求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具体来看,《办法》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以提高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实现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对于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法大幅提高行政法律责任。

  加强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方面,《办法》加强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符合“具备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等要求。

  《办法》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控义务,要求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办法》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期货公司各类业务的监管,丰富监管执法和监督手段。

  具体来看,《办法》完善公司治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职权,保持法人独立性,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首席风险官的设置。《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交易,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准则。《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种类、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机制,对各项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加强期货公司各类业务的监管方面,《办法》以专节的形式系统规定期货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基础规范,完善期货公司展业的行为准则,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守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平对待客户,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细化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统一客户资产保护、营销、禁止性行为等共性要求。《办法》明确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等业务的展业规范和内部控制要求,并在既有的资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作了特别规定。

  丰富监管执法和监督手段方面,《办法》完善了对期货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规定,明确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要求,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期货公司及其关联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办法》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公示,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风险的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扩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办法》是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规章。此次修订是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此次《办法》修订是继2014年制定,2017年、2019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本次修订,立足于期货行业实际,结合期货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强监管、防风险导向,对期货行业的业务布局做了重大改革,系统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加强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的行为,防范期货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为了保证《办法》落地实施,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派出机构对《办法》进行多场次培训,并对行业关心和各方关注的制度安排进行解读。

  《办法》扩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据悉,这些业务开展涉及交易系统的适应性调整,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控中心等尽快调整系统,确保业务及时落地。

  《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公布后,证监会将抓紧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同时将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工作。此外,证监会期货监管司正在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条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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