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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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桂玉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2人,代表股份242,5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8,347,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0人,代表股份4,219,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0人,代表股份4,219,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0人,代表股份4,219,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1%。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张馨月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2.00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张馨月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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