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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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1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洪都航空城会议中心(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航空城大道洪都集团南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周继强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4人,独立董事全体列席,王卫华先生、林东先生、饶国辉先生、刘卓先生和张峣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洪都航空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洪都航空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齐曼、王淼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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