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榜一大哥”打赏近30万,庐江法院判决:妻子可追回主播实际获益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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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省

大皖新闻讯 网络直播打赏,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元,这笔钱到底是消费者的自由处分,还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9月1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庐江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抖音直播打赏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卢女士与江先生系夫妻,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江先生通过抖音在主播李女士的直播间频繁充值打赏,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累计金额高达29.8万余元。此外,江先生与李女士不仅线上互动频繁,还添加微信互发暧昧信息,并多次线下见面,关系明显越界。

卢女士发现后,以江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打赏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女士及抖音公司返还相关款项。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辩称自己对江先生的已婚身份并不知情,不应返还自己打赏所获钱款;抖音公司辩称,平台与江先生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平台已尽到合理的“理性消费”提示义务,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江先生与主播李女士之间的打赏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庐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之前,江先生的打赏主要基于对李女士直播表演的认可,属于正常的网络消费范畴;此后二人关系发生质变,突破主播与观众关系的合理界限;2025年3月到2025年6月期间,短短三个月,江先生打赏金额高达17万余元,成为“榜一大哥”,远超一般娱乐消费水平。据此,庐江法院认定,该时间段的打赏已不再是表演服务的对价,而是为了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无偿赠与

法院指出, 这笔赠与钱款属于江先生与卢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江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侵害了卢女士的合法权益。主播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江先生交往超出正常社交边界时,理应对其婚姻状况保持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以“对方自称单身”为由推卸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其在2025年3月到2025年6月期间实际获益8.7万余元的40%,即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直播打赏虽然以虚拟道具为媒介,但其背后的财产属性不容忽视。打赏性质并非一概而论:正常消费受相关法律规制,但若打赏目的转化为维系不当男女关系且金额异常,则可能构成赠与,须受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的约束。同时,建立线下关系时,主播即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不知对方已婚为由对抗配偶的追索权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本案判决既依法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又为网络直播参与各方划清了行为边界——公序良俗是底线,法律规则不容逾越。

大皖新闻记者 金学永 通讯员 吴甜 刘形阳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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