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9月12日)对于多个美西方国家、反华媒体、境外组织及政客等在特区法庭严格依法对“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判刑后,作出的种种恶意攻击和污蔑抹黑,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并予以强烈谴责。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有人藉包括本案在内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对香港特区的法治、人权等情况捏造谎言,危言耸听,特区政府现再次说明事实以正视听。首先,特区政府已三番四次指出人权在香港一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和《基本法》的坚实宪制保障。《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亦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很多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清楚订明,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
“近年来,美西方国家不断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对从事正当活动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胁迫,更利用各种手段打压异己,有关政府和政客没有反躬自省,当地组织和媒体亦置若罔闻,但这些外部势力却以双重标准攻击香港特区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完全是伪善卑劣的政治操作。”
发言人补充︰“我们亦留意到别有用心的人藉本案攻击‘一国两制’。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国家始终是香港最坚强的后盾,这是不争的事实。‘一国两制’让香港成功战胜各种挑战,而‘一国’原则愈坚固,‘两制’优势愈彰显。国家安全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
发言人强调︰“法律从不容许任何人假借人权、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梁换柱,公然伤害自己的国家及同胞。不论是何种案件,法庭均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更绝无任何政治考虑。倡议某种背景的人或机构不应就其违法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完全违反法治精神。”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会容许公民颠覆其宪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和国家根本制度。正如法庭在本案的裁决理由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也是香港特区的宪法,是香港特区法律的根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宪法》中有关宪制秩序、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必须适用于香港特区。《宪法》中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在《宪法》下,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发言人续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本案的定罪裁决及判刑充分反映各被告的刑责,起强大震慑作用。法庭的裁决理由已详细说明对相关法律原则和证据的分析,以及裁定各被告有罪的理由。就各被告的刑期长短,判刑理由中已清晰、详细列出量刑的考量,包括裁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级别的各项原因。”
“法庭指出,一直以来,被告都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央政府怀有敌意,并且坚持对中央政府进行抗争、绝不妥协的路线。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被告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将‘支联会’的抗争立场坚守到底。即使被告知道他们的言行可能已经超越合法表达自由的范围,他们也毫不理会。被告试图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使他人对中国共产党失去信任,从而达到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目的。法庭亦重申,《香港国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为他们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受审。他们的定罪纯然是因为他们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触犯了该法所不允许的行为。”
“近年法庭就本案及各宗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在在证明《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切切实实能够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若没有了这坚实的法律屏障,将这些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相信将会令香港及国家遭受极大的伤害,后果不堪设想。”
发言人重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香港是法治社会,特区政府有法必依、违者必究、执法必严,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特区政府促请各方认清客观事实,停止任何毫无事实根据的恶意攻击及卑劣的政治操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