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山东省医保局印发鲁医保函〔2026〕27号文件,明确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于2026年9月28日在山东全省落地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将按规定执行中选价格。
按照安排,9月21日前,中选企业须完成中选药品挂网、配送关系搭建工作,医疗机构同步备货。同采购组内,不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的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将暂停挂网;未中选药品以及清单内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将标注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本次中成药集采采购周期自9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购销协议一年一签,首年采购时段为2026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30日。各地医保部门将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医疗机构代表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与企业签订购销协议。
在采购执行层面,文件明确医疗机构要落实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药品,企业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山东将依托招采子系统,全程监测企业供货和医院采购情况。针对供货不足企业,将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供;经督促仍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医疗机构可更换其他中选企业产品,替换部分计入约定采购量。对采购进度滞后、优先采购高价药等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集采管理约束。
政策设置弹性考核机制,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剩余临床用量可适度采购同品种其他价格适宜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价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集采考核;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医保支付服务所使用药品,不计入监测统计。如遇药品纳入重点监控目录、临床指南用药推荐级别调整等情况,将按约定采购量或使用比例灵活考核。
医保支付配套政策同步落地:医保目录内中选药品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非中选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对于和山东省第三批中成药专项集采重合品种,同一企业产品价格存在差异的,统一执行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
省医保局要求,各市做好医疗机构政策培训,针对患者用药品牌调整,引导医务人员做好沟通解释,密切关注舆情,保障集采平稳落地,执行中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医保局。
记者:李焜染 编辑:孙菲菲 彭春风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