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赵鹏

又一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细节公布,或将面临强制退市。
9月1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卓然”,股票代码688121.SH)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证监会表示,*ST卓然相关年度存在虚增利润等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250万元,对包括董事长张锦红在内的6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58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ST卓然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ST卓然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4年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2.8亿元,并存在招股说明书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被留置事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9月11日晚间,*ST卓然还同步公告了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此前*ST卓然因未能如期披露2025年年报,成为科创板首个因无法按期披露年报触发退市风险的案例。
根据*ST卓然披露,公司年报未能披露的原因为三名独董对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部分业务的商业实质等事项存在重大疑虑,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9月11日,今年以来已有超60家公司被立案调查。从被调查原因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占多数。
连续4年财务造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卓然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3年度虚增利润占比最高,达当期利润总额的近1.5倍。
具体来看,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383.6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2.96%;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372.3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6.73%;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63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2.25%,虚增利润总额2.24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8.33%;202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31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8.15%,虚增利润总额556.72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5.13%。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卓然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财务造假: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导致2021至2023年报虚减坏账准备、信用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二是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三是虚构业务,导致2023至2024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四是依据参股公司不实财务报表核算投资收益,导致2021年报虚增投资收益、利润总额,2022年度报告虚减投资收益、利润总额。
除虚假记载外,告知书还指出公司存在多项重大遗漏:招股说明书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张锦红两次被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年度报告亦未披露该重大事项。
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为导火索
根据*ST卓然及6名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ST卓然给予警告,并处以1250万元罚款;对张锦红给予警告,处以1950万元罚款,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副总经理张新宇处以430万元罚款,并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余4位董监高处以150万元至4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微信公众号“靖江市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文章,张锦红是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科技企业家,泰州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张锦红个人曾先后承担国家和省级数十项重大科研项目,带领企业成为国内领先的石化装备集成供应商。
该文章还称,张锦红参与的“长寿命大型乙烯裂解反应器设计制造与维护技术”科技研发项目,能有效聚焦乙烯裂解反应器的高安全性、长寿命性与低成本性,面向百万吨乙烯重大工程建设,突破失效机理揭示表征、成分组织精准设计、制造工艺精准控制等关键技术,为大型乙烯裂解反应器技术的国产化、工程设计的专有化及制造维护一体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ST卓然违法违规行为被揭开或与未按期披露年报有关。
今年4月28日,*ST卓然审计委员会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全票反对,2025年年度报告无法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议。4月30日,*ST卓然披露无法在法定期限完成《202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又因期初数无法确定,亦无法按期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5月1日,*ST卓然披露,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停牌。
最终,*ST卓然于8月6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针对上述情况,上海证监局认为,*ST卓然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董事长张锦红、时任财务总监吴玉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两名董事不认可2025年年报和2026年一季报,认为无法保证该公司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相关议案投出弃权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