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语|网红“铁头”获刑8年:舆论监督决不是非法敛财牟利的工具

大皖新闻
 来自安徽省

据媒体消息,9月11日,网红“铁头”(董光明)敲诈勒索案在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一审宣判,董光明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3万元。同案其余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5天至13年不等。“铁头”方未当庭上诉,退庭时还辱骂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铁头伙同他人经合谋,以曝光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并许诺交付后提供“保护”。警方通报显示,该主播最终向铁头指定账户转账了大额钱款。法庭认定,该团伙从组织性、犯罪特征、危害后果等方面均符合“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标准,具有欺凌和压迫性质。

群众日常批评、自媒体与官方媒体开展的批评曝光,很多归入舆论监督范畴。舆论监督的本意,是通过揭露、曝光客观事实,引发社会关注,推动有关部门重视,促成问题有效解决。这些年来,不少问题经由自媒体曝光后得到妥善处置。特别是一些优秀媒体人转型做自媒体后,凭借专业素养、严谨态度、客观立场与职业操守,产出了一大批优质内容。

但是,坦率的说,官方媒体及媒体从业者因为长期的专业训练、严格的法纪管控,有内部纪律监管体系,以及比较严格完善的发稿审核流程,加上媒体人在学历、专业等方面有一定进入门槛,在入职背景审查上有要求如不能受过刑事处理等,这在总体上确保了官媒的舆论监督在采访写稿上有较好规范,基本会达到事实清晰、内容客观、表达较克制等要求。而自媒体人如果没受过上述专业训练,又没规范的审核体系等,就容易在内容采集、真实性鉴别、表达尺度等方面出问题,或夸大其词、或内容失真,或被情绪干扰表达,引发侵权纠纷。

因此,搞监督批评,需要专业,这不仅是确保内容真实,客观上也是保护自己。如果说因各种原因导致事实出错还是能力与责任心问题,那么动机不纯,带着敛财目的搞批评,就大错特错,触犯了法律红线。

比如这次被判刑的铁头,此前已被爆出因为开设赌场和非法拘禁被判过刑,自己在直播时还自爆有过涉黄经历。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铁头真的洗心革面做好人,也可以被包容,只要真的在做对社会有利的事,且做事合规合法,哪怕因此获得流量收益,赚了钱,也都理解。但是,事实证明铁头没改好,他的网名自诩“惩恶扬善”,因为曝光三亚海鲜市场“五两秤”、新东方违规补课等成名,收获了大量粉丝,成为网红。可是,成名之后,行不正、心不公,行为被贪欲裹挟,干了敲诈勒索的勾当。

他利用别人可能存在的错进行曝光威胁,从而逼迫别人拿钱消灾,把监督作为敛财工具,他在法律和道义上都失去了舆论监督的资格,滑向了犯罪的深渊。也有人说,不管铁头对不对,他曝光的一些事是存在的。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别人有错应罚,正当的监督批评也应该受支持鼓励。但你拿着别人的把柄敲诈勒索,那就是犯罪,性质彻底改变。

舆论监督不是非法敛财牟利的工具!一切内容传播者,如果想做监督批评,第一底线是自身干净,决不能敲诈勒索,且要确保内容客观真实。另外,监督批评是权利,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批评者和被批评者的人格是平等的,批评之前有调查核实过程,在调查核实中应该有理有据、不卑不亢、理性客观,以事实为导向,目的是查清楚所批评人事的真实度。因此,在核实与传播过程中,不能颐指气使,不能因为做批评就自以为高人一等,有道德优越感。在网上曾看到过铁头的一些现场曝光场景,登场亮相时,气势汹汹,言辞激烈,指着别人鼻子骂,以情绪代替事实,给人感觉粗鲁、野蛮,这也不是正当批评该有的样子。

搞批评监督不仅需要一定的文化打底,需要较好的专业品行和道义担当,需要一定的新闻基础知识,还要知法守法,对法律有敬畏心。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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