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为何仍要替逝者偿还50余万元欠款?济南一法院以案释法

新黄河
 来自山东省

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赵某生前向他人借款50余万元,其去世后,妻子与女儿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认为自己无需偿还死者遗留债务。法院审理查明,二人虽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管控房产、存款等遗产,属于遗产实际管理人,依法应当在管理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据案情介绍,2024年11月,赵某向钱某借款50余万元。2025年6月,赵某死亡。债务没有得到清偿,债权人钱某将赵某的妻子、女儿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当中,赵某妻子与女儿辩称,二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对赵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留有房产、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赵某的遗产。虽然赵某妻子、女儿书面放弃继承,但二人实际占有、控制涉案房产、存款,熟悉遗产状况,属于遗产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并需要在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妻子及其女儿需要在管理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5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该条款存在例外情形。如果继承人实际管控、保管遗产,身份就转变为遗产实际管理人,即便书面放弃继承,依旧要履行遗产保管义务,在管理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得擅自处分、隐匿遗产。

法官提醒,继承人应当认清放弃继承的法律边界,放弃继承不等于全部义务免除;而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死亡,也应当及时查清遗产范围与实际管控主体,依法主张自身合法债权。

记者:李震 编辑:俞丹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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