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路及股东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

证券之星
 来自上海

证券之星消息,9月15日ST中路公开信息显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ST中路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闪、董事会秘书朱智、陈荣、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资金占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786,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979G,以下简称中路集团)、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4X6,以下简称中路投资)、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61B,以下简称上海机商)、陈荣存在以下事实:1.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优势)是中路股份出资99%并控股的企业。陈荣是中路股份、中路集团、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的实际控制人。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陈荣、中路集团、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等关联方,通过中路优势对外投资、支付咨询顾问费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248万元。中路股份未审议、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陈荣、中路集团、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中路股份的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127号、〔2024〕51号、〔2025〕59号)第6.3.6条第二项、第6.3.10条第一款、第6.3.15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亦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4号)第三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2025年6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其中明确公司2024年度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具体情况,同时披露未发现公司2024年度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者潜在利益安排,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公告》中披露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的关系、交易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上海机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陈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朱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中路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中路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陈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中路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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