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耳光、两人受伤、三次不同判决疑问待解

新黄河
 来自山东省

领导与下属之间的肢体纠纷,最后演变成了一场复杂的刑事诉讼,同一法院三次判决结果竟然均不相同。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2017年5月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的一次会议上,该中心原副主任王某与宣传教育科科长吴某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王某被吴某当众打了一记耳光后还击,两人扭打在一起。

事后,吴某被司法鉴定为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王某坚持自己也受伤严重,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给王某作了伤情鉴定,认定他右手拇指近节基底骨折,应为间接暴力过度向侧方牵拉及扭屈所致。2019年3月20日,当地公安分局已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但后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王某右手拇指所受伤害系吴某所致的唯一结论,认定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维持不予起诉决定。

而王某打人的案子在起诉之后也是一波三折。2018年12月,赛罕区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12月,赛罕区法院判决王某无罪;赛罕区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2021年5月,呼和浩特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21年10月,赛罕区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决定依法申诉维权。

对于这起案件,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在于,冲突双方“同场打斗、不同待遇”。先动手的吴某,按说是有错在先,更应当遭到处罚,但处理结果却是“不予起诉”,也就是说,最后没有案底,对个人及家庭,都没有什么负面影响。反观反击的王某,虽然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不必面对“牢狱之灾”,但法律性质却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留有有罪记录,所留下的“后遗症”,就是王某丢了工作,生活陷入较长时间的困顿。

王某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案发时,王某被下属当众打了耳光,这不仅有人身的伤害性,还有极大的人格侮辱性,王某还称,当时对方抡起桌上的烟灰缸朝其砸,他才打了对方一拳,随后双方扭打起来。

如果此说法为真,那么王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评判行为性质,要设身处地还原当时场景,不能站在事后旁观者的冷静视角来苛责当事人。在被当众扇耳光、对方又持烟灰缸准备砸击的危急时刻,王某很难不奋力反击。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退一步说,就算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眼部的轻伤,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予认定正当防卫,同样有“宽宥”的余地。吴某当众打人耳光,主动升级矛盾、采取暴力方式,属于“始作俑者”一方,的确是有错在先。

考虑到王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属实不大,有必要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刑法第13条明确,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王某的反击之举,也应审慎认定。

更值得反思的,是本案的三次判决结果迥异——先是构成犯罪;再是无罪;最后是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这不仅让当事人深陷维权内耗、饱受身心折磨,也会消解司法公信力,让公众对法律裁量的统一性、严肃性产生疑问。

目前,当事人持续申诉维权。对司法机关而言,面对疑点重重、判决反复的案件,理应主动复盘全案证据、厘清关键事实、回应公众疑问。(柳宇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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