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网讯:9月15日,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波龙,09976.HK)发布公告称,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48(1)条附注,公司将不会就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单独编制、刊发及/或发送中期报告或中期报告摘要。
公告显示,上市规则第13.48(1)条规定,发行人须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结束后三个月内,就该六个月期间发送中期报告或中期报告摘要。
江波龙表示,作为新上市发行人,中期报告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原因包括:公司已于招股章程中载入上市规则附录D2所规定有关中期报告的财务资料,内容涵盖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并附有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比较数字;已于招股章程中载入关于是否遵守上市规则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声明;且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中有关刊发及分发中期报告及财务报告的责任。
公告提示,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财务业绩已载入公司日期为2026年8月31日的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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